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因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可裁判离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即: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权利,法院赋予了男方单方主张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



2、生育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权利,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夫或妻作为生育权的主体,均享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如果夫妻生育权行使的意愿不同,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则不可避免发生。《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



3、男方因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问题签署协议。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孕,男方给出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在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而致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意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已经表明其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己的生育权,若强迫女方堕胎,则是侵犯了女性的人身权。



4、案例一:王某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某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怀孕,因杨没有办理准生证,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当时,王不同意妻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让妻子立下保证书,保证两年内必须为他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



  然而此后两年里,杨一直没怀孕,她两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认为妻子违约,遂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妻子履行承诺,否则支付赔偿金。在法庭上,杨辩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孕生子,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生育,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生育权或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生育协议,本案法官认为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有生育及不生育的自由,上述约定限制了这项自由,因而无效。

另外,比如协议约定“终身不要小孩”,但是数年后一方反悔想生小孩。显然,法律如果以“违反协议”而拒绝,就是对权利人人权的侵害了。因此,夫妻之间签订生育协议来约束生育行为的做法,既不符合法理又不切合实际,根本就行不通。



案例二:陈×一审诉称:我与冯×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还可以,但因生育子女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冯×始终不同意生育子女,也不表明原因。冯×的行为无疑剥夺了我的生育权,也是我无法容忍的,起诉之前,双方也协商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因冯×反悔,双方未办理成离婚手续。由于双方现已无法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冯×辩称:我不同意陈×的离婚理由,我与陈×结婚10余年,双方感情很好,并没有什么矛盾,现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在照顾女方的原则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查明:1997年,陈×与冯×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陈×与冯×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签字后,陈×于2012年9月17日给付冯×43万元,但冯×未按协议与陈×办理离婚手续。

审法院判决认为:陈×与冯×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双方婚后因生育子女等生活问题产生较大矛盾,由于双方因感情不和,至今分居已满2年以上,且经法院调解无效,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陈×要求与冯×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冯×当庭以双方仍有感情,没有分居,不同意离婚之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三:在石某某、刘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某生育了一与石某某无亲子关系的女孩,严重侵犯了石某某的生育权、名誉权及人格尊严,造成了石某某一定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刘某某作为侵权人,理应承担赔偿石某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故原审法院认为石某某、刘某某进行赔偿的请求可以另行起诉解决的做法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石某某存在吸毒行为,其对双方婚姻解体亦有重大过错,故对石某某上诉要求刘某某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中,刘某某于2003年7月30日生育一女孩,石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进行DNA鉴定,同年12月2日,该中心作出常司鉴(2013)物鉴字第7号《DNA鉴定检验报告书》,其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疑似父石某某不是女儿石某甲的生物学父亲。”故本院认为,关于石某某的物质损失,抚养费数额参考《2003年-2013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发展统计公报》中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酌定500元/月为宜,计算时间为10年4个月,故石某某的物质损失为62000元(500元/月×12月/年×10年4个月=62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刘某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石某某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时间长度等因素,本院酌定刘某某赔偿石某某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四:原、被告共同生活长达22年之久,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及家属要求原告堕胎及做绝育手术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2013年双方为处理女儿马某某离家出走的事情再次发生争执,原告停住娘家久住不归。现原告诉请判令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表示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辰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系其对所属财产权利的自主处分,本院应予许可。原告在被告家所分土地应按居民组平均分地标准划归原告经营。关于被告代理人当庭陈述的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当庭不能予以说明,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被告代理人陈述的债务不予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马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称:1、两人1991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6日双方父母按农村风俗为其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1998年4月17日抱养了一女孩马某某。于2009年3月16日双方自愿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2、被上诉人吕某某与上诉人马某某都属智商低下的人,不叫他们生育孩子不是我一方亲属所能决定了的事,而是被上诉人的父母与上诉人的父母共同协商所作出的决定,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到我们的夫妻感情。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与被上诉人吕某某共同生活了二十多年,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双方之间虽然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从被上诉人吕某某向法庭递交的证据看,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











,


·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一、没有结婚证如何离婚? 没有结婚证想离婚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属于同居生活,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第二种是男方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结婚证丢失。那么这对这两种情况我们想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1、没有领取结婚证却以夫妻名义...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分配和抚养费支付等重要问题。如果就抚养费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做出判决。接到判决书后,有时当事人会认定判决的抚养费标准过高。那么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下面请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


·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范本怎么写,财产归属怎么认定?
      对于不少离婚的夫妻来说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所以没有签订相应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这就导致了不少夫妻在离婚之后因为财产或者一些方面出现争议,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必要的争端,可以说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是一定要签署的,那么离婚财产归属协议书范本怎么写,财产归属怎么认定? 1、离婚...


·分居超过多久自动离婚?
      分居超过多久自动离婚?很多人误解了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定义,认为只要分居超过2年以上,就算是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呢?这是完全错误的。就像当初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一样,离婚也需要进行公证,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动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着怎样的规定
      一、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


·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什么?
      说到社会抚养费,应该有很多的人都还不太理解这是什么意思。在有些家庭里面,可能会生育两个及其以上的孩子。这时候就会出现超生的现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此时国家就会对该超生家庭收取一定的费用。那么在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17是怎样的呢?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


·不抚养孩子犯法吗?
      不抚养孩子犯法吗?我们都知道,从孩子出生开始,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就成了父母应该做的事情,如果做父亲的不抚养孩子,那么这种行为简单的来说就是违法的,若造成严重后果,那就是遗弃罪,这对于孩子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如果没有严重后果,可以通过民事起诉对方并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一般亲生...


·奖学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奖学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奖奖学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学金属于奖金的一种,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博士夫妻在参与项目研究中获得的津贴以及出书等获得的稿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管辖是什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管辖是什么?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


·离婚财产纠纷法院怎么收费
      离婚夫妻就财产分割问题闹上法院的,此时除了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外,还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而这个费用也可以说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收费。那么这个费用的具体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离婚财产纠纷法院怎么收费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时,同时通知...


·未成年之前未受抚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成年之前未受抚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您都知道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要到十八周岁,也就是成年之时。在为成年之前需要父母双方认真履行抚养责任和义务,去过未成年之前未受抚养那就说明抚养人失职,没有依照法律尽到抚养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法律责任的,但是法律对于未成年之前,未尽抚养责任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