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抚养费要给到什么时候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1、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





2、

李莹与李某系父女关系(李莹父母于2004年10月14日离婚),2012年7月李莹发现身体不适,后到医院就诊,该院诊断确诊为霍奇金淋巴瘤,李莹在母亲王某的陪同进行了治疗,治疗费除社会保险已报的部分,李某已给付的50000元和社会捐款44450元以外,其余由王保贞负担了135704.34元,李莹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100000元。庭审中李莹代理人要求给付50000元,调解中同意给付医疗费3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李莹与李某系父女关系,有能力的一方不管是父母还是子女在一方生活遇到困难时期理应互相照顾和关怀,遂判决,李某给付李莹抚养费30000元。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李莹提交的复印医疗费票据存在错误,其中有王某看病的费用发票,有姓名处空白看病的费用发票,有部分住院治病费用为人工手写、收费项目处均为空白(发票所列明确、具体20余处项目形同虚设)、只有合计(数额不知从何而来)、且票据印章形状不一、重叠加盖(根本就看不清章内文字);一审判决认定,李莹要求李某承担医疗费10000元,李莹何时变更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依法向李某告知违法;而判决对上述缺少真实性的票据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判程序严重违法。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李某至案件宣判没有收到证据副本;开庭审理中未将李莹的证据出示,李某无法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证明力等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一审李莹的证据均为复印的医疗费票据,没有提供原件,没有证据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此类证据李某不予承认。李某所持医疗费票据复印件,是在当庭宣判后,在李某要求下,法院才允许复印的。原审法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从李莹提交的38份票据(尚未扣除不合法部分)计算为236862.48元,判决认定李莹母亲负担了135704.34元,李某给付50000元,社会捐款为44450元,此三笔己达230154.34元,为何再让李某付30000元。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驳回李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李莹与李某为父女关系。李某做为父亲,在与李莹的母亲离婚后,在李莹无生活能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应与李莹的母亲王某共同负担医疗费的费用。李莹患病后李莹的母亲王某为给李莹治疗花费医疗费230155.18元,扣除社会捐助的44450元,为185705.18元,李莹的母亲王某与李莹的父亲李某本应各负担92852.59元,扣除李某已支付的50000元,李某本应再支付42852.59元,但原审法院按李莹母亲王某在调解时同意由李某承担30000元为依据,判决后李莹服判,故原审法院判决,由李某支付30000元的实体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关于李某提出的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李某认为,原审法院在开庭休庭后,未当庭让其阅读庭审笔录,对于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二审经核实,李某认可庭审笔录的最后一页为其捺印,但对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李某提出原审对李莹的医疗费用未予质证,但庭审笔录已反映庭审证据质证的过程,对李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法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因该抚养费纠纷一案,终审判决书,申请再审。李广田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李莹既不属于未成年子女,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原审判决让我继续给付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违背法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四)本案诉讼主体错误。本案中李莹看病的费用已足额到位。如果是李莹的母亲王某认为其多承担了医疗费用,应由王某行使自己的权利。故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应由王某另行起诉。

再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本案在原审开庭审理中,法院向申请人出示了李莹方提供的证据要求其质证,但申请人表示不质证,也未发表其质证意见。故其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申请事由不成立。(三)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李莹虽已成年,但并无独立的生活来源,其又在上学期间患霍奇金淋巴瘤,需要高额的医疗费。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李广田作为父亲,理应与被申请人李莹的母亲共同承担李莹的医疗费。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事由不成立。(四)关于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错误。本案是抚养费纠纷,李莹作为子女,起诉其父亲李某承担抚养费主体是适格的。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事由不成立。



3、吴某甲、林某离婚时商定“由双方平均分担婚生子吴某乙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至吴某乙工作时止”。后因抚养费产生诉讼,一、二审判决林某支付抚养费至吴某乙十八周岁止。





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案件。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对于这种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确无给付抚养费能力,而子女能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方式能够维持正常生活和学习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担起生活费、教育费。



再审申请人的婚生子现在大学学习阶段,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在经济上应予适当帮助,这不仅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当事人一方不服二审民法院终审判决,申请再审。理由是原被抚养人已为成年人,且已上大学,其主张给付抚养费依法不能成立,原审支持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再审请求撤销终审判决,依法改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婚生子现在大学学习阶段,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父母在经济上应予适当帮助,这不仅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一二审法院根据婚生子学习期间的实际情况及再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判令再审申请人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并无不当。

以上案例说明,18岁以后,接受高中以上教育的子女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实务中是有争议的。



5、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时止。子女年满18周岁仍不能独立生活,确实需要父母给付必要生活费、教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法院会视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那什么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客观上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

案例:沈某与沈某某系父女关系。2011年,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沈某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二条明确,双方婚生女儿沈某某随张某共同生活,沈某自20XX年X月X日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女儿学业结束。

沈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解释称,离婚调解书中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女儿学业结束,此“学业结束”是指大学毕业。沈某则称,根据其理解,所谓的“学业结束”就是指到孩子18周岁。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调解书中约定抚养费支付至沈某某“学业结束”,但未明确属于哪一阶段的学业结束,故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分歧。现沈某某之法定代理人张某与沈某两方所作的解释明显不一,对此,双方的解释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从常理分析,既然双方在民事调解书中特别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学业结束,而非如法律规定的至十八周岁为止,则张某所作的解释其合理性更高于沈某一方,但是,仅凭这一点尚不足以完全否定沈某的主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应计算至子女十八周岁止,对于尚在校就读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子女应另行起诉。故,沈某某十八周岁后若因就读大学未独立生活的,其仍可以主张必要的抚育费;若十八周岁后未就读大学的,则可根据沈某的解释确定学业结束时间为高中毕业,两者之间亦无矛盾。基于此,法院对于沈某某上诉提出的,在本案中直接将抚养费判决至大学毕业为止之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规定冷暴力属于家暴吗
      冷暴力属于家暴吗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离婚小孩抚养权转移怎么办理?
      在现代社会,离婚已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有小孩的,会明确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如果是归女方抚养,则男方要按时支付一笔抚养费。而抚养权一旦确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变更。那么离婚小孩抚养权转移怎么办理?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离婚小孩抚养权...


·离过婚再结婚需要拿离婚证去登记吗
      离过婚再结婚需要拿离婚证去登记吗?离过婚再结婚需要拿离婚证去登记,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离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再婚是已婚方与原配偶离婚或者原配偶去世的前提下,再与他人通过国家正规的法律途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组成新家庭的行为。跟结婚程序一样,男女双方需要准备...


·假离婚的法律分析
      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涉外婚姻中如果有未成年子女的话,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也是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的,这其中就包括了抚养权与抚养费。那么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


·重婚罪如何认定,怎样进行处罚?
      有配偶的人要是还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就会构成重婚,此时是涉嫌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实践中该如何认定重婚罪呢?而我国对重婚犯罪又该如何处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重婚罪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夫妻起诉离婚需多少钱,起诉离婚的费用有哪些
      起诉离婚是通过司法权力来解除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相比协议离婚,此时当事人要支付的费用是更多的。那究竟夫妻起诉离婚需多少钱呢?其中会涉及到法院的案件受理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等,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法院的诉讼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


·其实子女们之间的感情生活有的时候最牵动老人们的心
      其实子女们之间的感情生活有的时候最牵动老人们的心,尤其是作为父母最不愿意见到的就是孩子在不幸福的婚姻当中苦苦挣扎,因此离婚官司当中双方的家人其实都是希望可以参与到其中的。所以有很多起诉离婚的男女双方都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起诉离婚家人可以去吗? 在我国起诉离婚家人可以去吗? ...


·过错方离婚的财产分割比例怎么确定,有哪些分割原则
      离婚在现在生活中已经不是一个很新鲜的事情了,每天都有很多对夫妻去登记离婚,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分割财产的,在夫妻离婚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有一定的原则是需要当事人遵循的,其中就有关于过错方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原则。那么对于过错方离婚的财产分割比例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分割原则?接下来,我...


·重婚中事实婚姻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重婚中事实婚姻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一、重婚中事实婚姻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重婚中事实婚姻的责任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中的事实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


·离婚后势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
      离婚后势必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两个人离婚共有的财产是要进行分割的,不能单独拥有。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该平均分配的。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是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