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成年子女丧失劳动力还有子女抚养义务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成年子女丧失劳动力还有子女抚养义务吗?

您都知道,孩子在成年之前是需要父母进行抚养的,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因为一些原因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子女已经成年了父母对子女还有抚养的义务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抚养丧失劳动力还有子女抚养义务吗以及与其相关的问题。

一、父母对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劳动能力丧失

通常依据劳动能力丧失持续的时间和丧失的程度双重标准来区分。

1、按持续时间可分为暂时性和永久性两种:

①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损伤或疾病引起的机体功能障碍,使机体完成本职工作的能力受到暂时的影响,但功能障碍恢复后仍可完成其工作;

②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是指机体在损伤或疾病以后,尽管经过长期治疗,仍未能治愈,而呈顽固性与持久性,以致不能完成其本职工作或需要改变其原有工种。

2、按丧失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和部分丧失:

①完全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②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是指不能从事通常的本职工作,但履行其他较轻工作而无损于健康。

三、抚养义务的确立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义务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 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或随母方生活将会影响对子女健康成长的,以及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应抚养能力,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则由父方直接抚养。

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条件差别不大,而双方又都要求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则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相应意见。在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

对于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将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案件审理后再依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子女完全劳动能力丧失,即使是成年的子女父母仍然需要抚养,如果是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没有生活收入的,父母也还是应该进行抚养。如果您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问的,我们建议您在当地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退休工人有高温费吗,高温费如何发放?
      现在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比较的强,对于和自身相关的利益,也是尽可能的去争取。所以入夏以来不少的退休的劳动者常会咨询相关的退休费用的问题,而且对于在工作期间所拥有的一些福利待遇,退休之后是否依然可以继续享受之类的问题非常的关心,那么退休工人有高温费吗,高温费如何发放? 一、退休人...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算工伤吗走路上下班的,作为一个行人,在步行上下班的途中,如果发生意外,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这个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形,首先自己不小心摔倒了,这个是肯定不能构成工伤的,因为行人自己摔倒自己没有注意到相关环境,且此时也是同样没有处于交通环境这个大前提之下的。其次如果被车...


·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
      对劳动者来说,劳动关系的确定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而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也与一般的法律保护有所不同,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的说,就是让劳动者享受更多权利并且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 那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都有哪些?请看下文为您分析。 (一)用人...


·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签订施工合同,跟签订其他合同方式有些不一样,因为建设工程一般都是大型工程,签订双方都必须具有雄厚的财力和物力,这样可以防止出现承担不了的情况。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施工合同订立方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施工合同订立方式 1、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支付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否支付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员工职务发明不给公司犯法吗
      员工职务发明不给公司犯法吗如果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那么专利权是公司的,不给就犯法,如果和职务无关,那么职工是可以申请专利的,如果双方因为职务发明的问题不能协商的,那么就只有通过法院起诉的权利来进行。第七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在专...


·其实对于工伤的赔偿问题
      其实对于工伤的赔偿问题,没有结合工伤的具体的案例是没办法统一按照一个固定的标准去衡量的。有些员工的工伤伤残程度,经过鉴定以后属于第十级别,然后当事人可能也是从其他的渠道当中得知十级工伤鉴定的结论有着12条的赔偿项目。下面我们就针对十级工伤鉴定十二条赔偿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来详细的...


·签了劳动合同有什么保障?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要在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非常重要,是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用人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那么劳动者签了劳动合同有什么保障?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详细做个了解。 一、签订劳...


·铺装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铺装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工程质量的要求有很多,针对不同的工程的特点不同,具体的质量要求也会有所不同,例如铺装工程质量要求比较低,因为铺装工程没有建筑工程那样复杂并且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铺装工程最大的问题就是美观的要求。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铺装工程质...


·在我们进行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清楚发生纠纷
      在我们进行解决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先弄清楚发生纠纷的原因,然后再进行想办法解决纠纷,这样就会比较容易解决。那么,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实践工程款结算纠纷处理过程中,通常存在的纠纷...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时间限制是什么?
      作为劳动者来说,虽然工厂等生产机构有着众多的操作规程,但还是不能保证不出工伤事故。而很多人对于工伤鉴定的时间不很清楚。那么,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时间限制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时间限制是什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