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拆迁补偿是国家或者组织在征收土地之前,在对该区域土地上还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业主或者老板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之后,给予其合适的现金或者产权补偿。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都不尽相同。那么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一) 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由实施单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二)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三)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四) 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征收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镇(街道)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镇(街道)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 涉及非住宅房屋的,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1、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5%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3、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六) 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装饰装潢的补偿费用由我区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按照《高淳区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区位补偿款的标准由实施单位根据安置房房源的区位确定,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80%确定。

(七) 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八)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高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有关内容,当高淳集体土地房屋被国家或者组织征收时,您可以参考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合理的收取拆迁补偿。这里要注意的是,房屋拆迁时,承租人是没有补偿的,补偿按照出租协议由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所以您签出租协议时也要注意该方面的内容。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规范土地资源的市场化运作,我国的监管体制其实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的,因为现在有一些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方法也是在逐步发展过程当中总结出来的。例如,土地使用年限的时间也进行了统一的约束,这一点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都会清楚的看到的。那么,土地使用年限到期50年后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


·纠纷标的是农村土地律师费一般收取多少?
      纠纷标的是农村土地律师费一般收取多少?纠纷标的是农村土地律师费一般收取五万元左右,土地纠纷之类的民事案件具体收费情况如下:(一)计件收费标准。每件收费3000—10000元。(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10%(最低收费3000元);10万元至100万元...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宅基地上的房屋怎么继承? ?1、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什么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什么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如何依法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


·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
      我国的土地资产属于国有性质,农村的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一切使用权利,来源于承租关系。土地流转可以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带来更多的收益,由此引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性问题也成了新的社会焦点。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合法吗依据我...


·国有土地使用证3个名字应该有几个本?
      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民事主体在通国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在带齐相关材料之后,向当地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关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请求,若国有土地使用证3个名字应该有几个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3个名字应该有几个本? 土地使用证只能填写一人姓名。如果需...


·离婚家里的土地算婚前财产吗?
      离婚家里的土地算婚前财产吗?1、离婚家里的土地如果是属于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23年是怎样的?
      淮安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房...


·土地承包权能不能继承?
      土地承包权能不能继承?土地承包制度有效的解决了部门地区弃耕、抛耕、浪费农田、占用农田建房建舍的现象,也有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整合和利用。因此,土地承包的形式被广泛采用。那么,作为自身权利的一种,土地承包权能不能继承呢?今天,我们就和您聊聊土地承包权的一些问题。一、土地承包权能不能继...


·非法征地如何处理,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非法征地如何处理,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非法征地也就是政府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来采取征地行为,此时是对被征地人利益的一种损害,那么这个时候该如何处理呢?换言之,非法征地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遭遇非法征地,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怎么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土地使用证在国内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些土地是无法进行一些正规的生产外租的,而且当前国家对土地方面管理的非常严格,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很多事情都无法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是很多人心中的疑问,那么土地使用证变更子女呢?...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