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男方吸毒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离婚的原因很多,有的因为男方吸毒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最终导致女方提出离婚。这类离婚情形的财产分割也不例外,男方吸毒离婚财产分割也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夫妻双方在分割财产的过程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待遇。下面我们就具体说一下财产分割的内容。

一、男方吸毒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吸毒不会有离婚损害损害赔偿,吸毒的离婚财产分割,参照一般的财产分割处理。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

2、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男方吸毒导致离婚的不在少数,男方吸毒离婚财产分割同样是夫妻双方纠缠不休的问题。但是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公平公正,除非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否则双方都不能多分割财产。对于此类离婚,一般通过诉讼解决的比较多,如果无法确定自己在财产分割中利益是否受损,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一、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怎么处罚?
      一、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怎么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是什么
      并不是所有的离婚夫妻都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问题,首先要求离婚夫妻之间要有子女,同时子女还尚未成年,那么在离婚的时候才需要同时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处理。那其中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孩子怎么判,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夫妻离...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


·离婚监护权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监护权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离婚孩子监护权归谁? 离婚孩子监护权归谁?通过下面几个问题,您会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问题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1、夫妻离婚以后,孩子监护权一定归属父亲或母亲吗? 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虑,不再想当然归给父亲/母亲...


·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取消了吗
      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对于公民作出的侵权行为可能是存在违法行为,也可能是存在过错行为。在以前,我国的旧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如果在国家赔偿之前需要先行确认违法程序。那么,现在根据我国新的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确认违法程序取消了吗?我们针对这个问题,为您详细的阐述一下。 一、国家赔偿确认...


·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是夫妻无法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的话,虽然不能协议离婚,但此时还有可能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那到底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怀孕...


·前夫不给抚养费如何起诉?
      我们都知道,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感情不和,从而导致家庭破裂,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然而对方不按时给予抚养费的现象也不在少数,那么,前夫不给抚养费如何起诉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前夫不给抚养费如何起诉 根据《中华人...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客观方面构成要见是什么?
      我国的社会已经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们在生活中解决很多事情都会依据法律来解决,这样就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但是有时候还是会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绑架就是比较恶劣的犯罪行为,那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客观方面构成要见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客观...


·一、离婚过错方赔偿答辩状是怎样的?
      一、离婚过错方赔偿答辩状是怎样的? 离婚过错方赔偿答辩状的具体写法如下: 首部应写明下列内容: ①标题。标题写明“刑事(或民事)答辩状”,“刑事(或民事)被上诉答辩状”。前者为第一审案件答辩状,后者为上诉案件答辩状。 ②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栏目,直接列写答辩人...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赔偿时间有什么规定?
      离婚是比较复杂的情感纠纷案件,而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更是繁琐。但是夫妻双方的离婚必然伴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此,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涉及到的方面以及离婚财产分割赔偿时间做了规定,以下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赔偿时间的解答。我国法律在离婚方面规定了离婚有两种途径:一是登记离婚...


·夫妻怎样收集离婚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的合法主张都没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不是法官太昏庸或者是收了对方的好处,而是因为当事人自己没证据,法官也只能做出对你不利的判决。想要获得法官的支持,夫妻怎样收集离婚的证据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夫妻怎样收集离婚的证据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的离婚...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