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刑法条文

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jlytel}}>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tjlytel}}>

(2)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tjlytel}}>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4)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5)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tjlytel}}>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tjlytel}}>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tjlytel}}>

(8)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tjlytel}}>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9)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8.3.10 法释〔1998〕4号)

1、第十二条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三)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一)或者(二)的规定, 按照(一)或者(二)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tjlytel}}>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法律认定<{{tjlytel}}>

对酒后驾驶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规定 , 具体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在 2000 年《解释》颁布实施后,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对于酒后驾驶的认定各地都不统一,<{{tjlytel}}> 部分省、市自行制定了酒后驾驶及醉酒驾驶的标准 , 如浙江、上海、重庆、四川等。2004 年 5 月 31 日颁布的 GB 19522- 2004 国家标准 , 统一将酒后驾驶标准定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 小于 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 将醉酒驾驶的标准定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同时 , 在该国家标准中, 也具体规定了酒精含量检验的两种方式: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四、“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认定

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在现行刑法中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因素而加以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本身并未对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加以定义, 在 2000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 , 交通肇事逃逸的有了认定的法律依据, 但由于《解释》中出现一些不尽完善的内容 , 对此问题的理论探讨和争议尤为激烈 , <{{tjlytel}}>许多学者和司法人员都对《解释》提出了不同意见。

( 一)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中规定:致一人以上重伤,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tjlytel}}>第三条中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 至 ( 五) 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两条文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解释》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解释》将作为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变为定罪情节有观点认为 :《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的 行为 , 即为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 逃逸”行为,《解释》已明确规定,“逃逸”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成为本罪的定罪情节。并认为《解释》把原本是量刑情节的“逃逸”行为上升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的情节, <{{tjlytel}}>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明显属于越权解释。

笔者基本同意这一观点, 刑法意义上的交通肇事逃逸毫无疑问应当是一种量刑情节,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只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幅度, 不会影响犯罪构成。

五、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

根据《解释》的第三条的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体现为“ 为逃避法律追究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肇事者离开现场的主观想法究竟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很大程度上是要依靠证据来证实的。<{{tjlytel}}>在实际案件中, 肇事者自己供述的离开现场的理由是多种多样 , 有的是为抢救伤员而没有保护现场离开现场 ; 有的是将伤者送到医院后离开抢救现场 ; 有的是自己受伤需要治疗而离开现场; 有的是事故发生后被殴打或害怕被殴打而离开现场; 有的是直接离开现场到交警部门报案及自首; <{{tjlytel}}>甚至有的是正在执行紧急任务 ,在发生事故后不得不离开现场的; 当然也有就是想一逃了之的。针对这些具体情况, <{{tjlytel}}>就必须从证据的角度对肇事后离开现场行为的主观想法何当事人的辩解进行严格的审查, 作出准确的认定。

在目前的交通肇事实际案例中 , 许多逃离现场的肇事者都辩解称自己是害怕被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殴打而离开现场 , 在农村一些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 被害人的家属由于情绪难以控制, <{{tjlytel}}>纠集众人对肇事者进行殴打报复的情况确实比较多见, 肇事司机在这种情况下的躲避行为与肇后为逃避责任而逃逸的行为是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对此不能过分的依赖于肇事者的辩解, 而应当综合在场目击证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来综合认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


·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签合同吗
      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签合同吗?分公司没有建筑资质可以在经营范围内签合同。建筑公司的分公司如果有营业执照的,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建筑企业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不管是建筑还是销售类型的分公司,若是在分公司成立之初就已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包括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包括哪些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


·我国是一个建设大国,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由各种建筑物所组建而成的
      我国是一个建设大国,我们的社会生活是由各种建筑物所组建而成的,故而若建筑物的质量存在瑕疵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要求与工程相关的各方单位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范,其中,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的规定拟定承包合同时最基本的措施。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


·当代社会,在中国建筑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然
      当代社会,在中国建筑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当然对于建筑方面的规定也是有的,比如说在中国存在着建筑法,但是实际上很多人并不知道建筑法的条文规定,那么在中国建筑法全文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


·建筑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哪些?
      建筑法律顾问的作用有哪些? 1、投标竞争是施工企业进入市场的第一关,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充分应用法律手段,积极协助企业做好投标工作。在投标前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该项目立项情况、资金落实、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场地及“四通一平”情况、进行法律上的风险...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所看到的高楼大厦,有名的建筑。都是通过开发
      在城市建设中,我们所看到的高楼大厦,有名的建筑。都是通过开发商建筑完成的。离我们生活最近的就是我们居住的房屋。房屋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完成后,通过销售服务商进行售卖,最后才到我们。而并非所有人都可以建设房屋,所有开发商都必须有相关资质才建造,而且建筑过程中,必须按照房地产开发资质...


·建筑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建筑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招标是建设单位进行对外寻找承包单位的一种方式,一般的大型工程项目都会选择用这种方式进行招标。为了保证竞争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方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律方式进行公开选取。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建筑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能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吗?
      违约金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自行约定的事项,合同无约定的,当事人就不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但并非说建筑工程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就是恣意违约,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建筑分公司哪些合同有效?
      建筑分公司哪些合同有效?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本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地、更方便地开展经营业务,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当然也包括了签订合同这样重大、不可或缺的环节。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


·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工程承包合同事关重大,其中需要结合建筑工程的相关事宜,又需要遵守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诸多的法规,这样的话,工程承包合同才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承包合同。关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要约在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建筑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