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使用权转让免税条件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土地使用权转让免税条件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转让人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再次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多种计税方式,通过一些方式、具备一些条件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更是可以免税。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方式有哪几种?土地使用权转让免税需要什么条件?下面就由我们带您一起来看看。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为11%。具体到实务操作中,仍需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征免税及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也应区别对待。

一、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案例1】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 000万元,2017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销项税额=2 220÷(1+11%)×11%=220(万元)

【案例2】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000万元,2017年4月取得转让收入222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销项税额=2 220÷(1+11%)×11%=220(万元)

存在问题:上述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可否扣除土地价款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这里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全额计算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3】

承案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1 000万元,2017年4月转让取得收入2 22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2 220-1110)÷(1+5%)×5%=52.86(万元)。

如果A公司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11%,例如案例2。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无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既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适用5%的征收率差额计税。

【案例4】

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200万元,2017年4月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全额计税情形下应缴增值税=500÷(1+3%)×3%≈14.56(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缴增值税=(500-200)÷(1+5%)×5%≈14.29(万元)。

【案例5】

B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200万元,2017年4月转让取得收入500万元,如何计算增值税?

此时不能选择适用差额计税方式,只能全额计税。

应缴增值税=500÷(1+3%)×3%≈14.56(万元)。

四、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

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五、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免税条件。在我们的工作及生活中,只有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方式,才能在遇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情况时,更好的维护个人及组织的利益,为自身和企业谋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我们该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
      我们该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算是一个关系着民生大众切实利益的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既包括出售、交换也包括,赠送。当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合法且符合规则,才能保证当事人权利的正常使用,那么我们该如何转让土地使用权呢?接下来就随着我们来看看。 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经公...


·常熟最新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常熟最新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在大力发展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为了统一规划,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征地及征地补偿的事项,每个省市都会根据当地实际发展情况及时修改,常熟市政府在常熟路段高速公路修建过程中对征地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关于常熟最新征地补偿的介绍...


·关于土地确权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关于土地确权的最新政策是什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很多农村的耕地存在使用权方面的争议,宅基地方面也不例外,因此,对土地进行确权显得十分重要,通过确权,可以明确土地的归属,解决土地纠纷,我国也出台了不少政策,那么,关于土地确权的最新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关于土...


·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格式是怎样的?
      现在很多农村人都喜欢往城里走,或者是自己宅基地房屋比较多,因此都选择把宅基地房屋进行买卖,进行任何形式的买卖最好就是签订一份协议合同,这样就可以相互约束双方,发生纠纷时也可以依据协议进行维权,因此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在买卖是一定要签订,签订时可以找一份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范本格式...


·2023潍坊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包括什么
      潍坊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包括什么我们现在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城市的变化日新月异。城市的建设需要土地,所以很多的居民住宅区都被征用了,包括一些农耕土地也被征用。当然在征用后都会有一个补偿措施。全国各地的补偿措施大都相同,下面就以2018潍坊征地补偿标准为例,讲解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一、转包 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的规定具体有哪些 一、政府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


·安徽省农田征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农田征地补偿标准一、农田征收的内容 1、农田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我国为了有效的利用闲置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特意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解决这类问题,并且修订了相关的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我国现如今发生的各种情况。并且随着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着。那么我...


·安微省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
      安微省征地补偿标准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一、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