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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我国使用童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在我国童工多少岁起,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6岁的用工都属于童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都将受到惩罚。但是即使有惩罚,很多企业为了节省工酬,依据使用童工。下面将介绍童工的用工年龄限制,以此使更多人关注童工问题。一、童工的法定年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 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二、九十世纪以来童工使用数据分析 媒体披露,上世纪90年代,中国1000多万人的农民建筑队伍里,童工的比例约占四分之一,1989年深圳一些企业一月之内从广西玉林地区就招走童工1000余名,年龄最小的仅10岁;另根据北京市1997年外来人口普查资料,当年北京市15岁以下流动儿童少年人数达16万人以上。假定全国流动儿童少年人口在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中所占比例与北京市的这一比例大致相同,根据全国1亿多流动人口的总规模,可以推算出全国流动儿童少年应该在700万人以上。在北京市16万儿童少年流动人口中,共有66392名6至15岁的流动少年儿童,这其中有13.9%普查时填写“未上学”,在10至14岁流动儿童中,有309人“务工”,146人“经商”,另外5人填写“暂无工作”,表明他们正在寻求工作,这三类人占同龄流动儿童的1.8%;在15岁的流动儿童中“务工经商”和“暂无工作”的占同龄流动儿童的32.13%。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现代化大城市的流动儿童中约有三成以上在从事着与他们年龄不符的劳动;童工的多少和辍学率、失学率是成正比的,我国的辍学率一直占有一定的比例,据报道,希望工程需救助失学儿童3000万,已资助失学儿童100余万,从中我们可以间接地看出童工问题的严重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报道,河北省保定地区某镇一所中学,初一招收了四个班级,到初三时,只剩下了一个班,流失了四分之三的学生,这些孩子大多数成了童工。综合上述数据,可以推定,我国城市童工大约在200—300万人左右。总之,童工在我国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我国少年儿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6月12日是“世界无童工日”。2002年6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0届国际劳工大会决定将每年的6月12日定为“世界无童工日”,呼吁世界各国密切关注日益严重的童工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综上所述让人们知道了童工多少岁起,低于十六岁的劳动力均是童工,以上介绍更多的使人们对童工有一定的概念性了解,引起人们的注意,减少使用童工的现象,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做到不用童工,不要等到受到伤害时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保护儿童,需要从社会这个整体共同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