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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证中载明“CY-FO”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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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装箱运输中,集装箱货物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5)场到场(cy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6)场到站(cy to 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 to door):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cfs to cy):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9)站到站(cfs to cfs):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从上述交接方式来看,如果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交付货物并非在港口,那么就会涉及多式联运的问题。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仍是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南京律师网。



但是,也有在运输单证正面记载“CY-FO”的情形出现,“FO”通常是指“FREE OUT”的简写,是指承运人不负担卸货费用。通常认为,对于不负责卸货费用条款,是仅指费用的分担还是包括责任的分担,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如果合同条款仅仅约定了费用,并不涉及责任的分担,并不足以构成与《海商法》第四十八条不同的约定南京律师网。此时,不能解除出租人在卸货环节中的管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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