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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再审程序中的询问和听证类似与一二审的审理程序,但绝对是不同的,再审不进行实体审理,而是围绕申请人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如没有再审经验的代理律师习惯于按照通常的事实与理由进行表述论证,往往会南辕北辙,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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