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有多人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有多人怎么办

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先依此原则):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如你所述已经被财产保全的。若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二、如果现在只有你有生效判决,先执行你的申请

如果你的债权也未有生效判决,那就属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先财产保全,也是先执行你的。

三、对债务人财产执行的措施

你在申请执行时,只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即可,至于执行中采取什么措施,那是法院的职权,不是你来定的。

四、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一)从生效法律文书上分两种情况:

1、多份法律文书;

2、一份法律文书。

(二)从被执行主体上分三种情况:

1、企业法人;

2、公民或其他组织;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三)从债权的种类上分四种情况:

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的请求权,或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

2、担保物权,或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

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

4、一般金钱债权。

(四)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五)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原则的条件: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多个债权人向同一个被执行人申请执行。

(六)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清偿原则,适用以下被执行人:

1、正常经营中有支付能力的企业法人;

2、无清偿能力,但没有人申请其破产的企业法人;

3、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公民或其他组织。

(七)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多个债权人: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按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清偿的条件:

1、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人;

2、各债权的执行内容均是金钱债权;

3、各债权对执行的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

4、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5、被执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包括财产保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

6、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

7、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清偿顺序比例。

只有相同的债权,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产生是否实行参与分配原则,如果债权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确定优先次后的清偿顺序。

(八)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一个法院做出的,如有下列情况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

1、债务人是同一个,各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2、尽管两个案件性质不同,债权性质不同,如果采取执行措施明确是为了两个案件的债权人共同实施的。

(九)不同种类债权的清偿顺序:

1、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2、请求交付标的物(指特定特)债权;

3、一般金钱债权。

所有权和担保物权同时出现时: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十)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尽管债权种类相同,但只能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或者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按破产程序受偿。不能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十一)被执行人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

债权人除了可以按债权种类的清偿顺序受偿外,还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但不能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十二)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通过本文,您可以了解次债务人的债权人有多人怎么办。因为在生活中的欠债还钱关系会比较复杂,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可能涉及到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那么应该怎么处理呢?就如上文描述的一样,上文规定了存在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顺序与比例。


·妻子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吗?
      妻子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吗? 借钱是很常见的现象,还钱直接由借钱人还就可以了。但是夫妻借款就有些区别了,如妻子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吗?这个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还钱方式。那么,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妻子借款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吗? 妻子借...


·如何写超市备用金借条?
      如何写超市备用金借条?备用金借条借款人:公司因经营需要,今向_________借款备用金_________万元,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借款期间约定月利息为______...


·还款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还款协议书范本怎么写? 在当今时代,人与人之间很容易就会产生借款关系。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还款协议书来规定一系列事情,避免还款时产生纠纷。可以说一份标准的还款协议书可以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一份标准的还款协议书范本该怎么写呢?下面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还款协议书...


·夫妻个人债务不得执行共同财产吗?
      夫妻个人债务不得执行共同财产吗?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债权人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2、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夫妻双方经法院判决、调解或协议离婚的,不论财产归谁所有,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该财产仍得以执行,共同...


·若公民去世的时候留下了遗产和债务的,那么通常会先以公民的遗产
      若公民去世的时候留下了遗产和债务的,那么通常会先以公民的遗产,对其生前的债务作出清偿。而要是继承人提前分割了遗产的话,则各个继承人需要在继承范围内清偿继承人的债务。不过,要是,公民去世未留遗产,此时他的儿子要替父还债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未留遗产,儿子要替父还债吗 法...


·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
      因为借条比较简单,因而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进行借贷的时候,其实往往都是选择签订借条,而很少有人会签订借款协议。不过就借条来说,也不是签订了就一定有效的。那通常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呢?估计很多人并不了解,下面就让本站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借条在什么情况下会无效一、明知借款的用途违...


·借款方有哪些义务?相关内容有哪些
      借款方有哪些义务?相关内容有哪些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一方为出借人,而另一方就是借款人,也就是我们说的债务人。既然是债务人,那么当然在借贷关系中就负有一定的义务。那么借款方有哪些义务呢?下面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借款方有哪些义务? 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条件是什么? 债券作为我国目前一个受您欢迎的投资方式。在很多方面都帮助了公司在资金的融集。所以,很多公司在资金困难的时候,或者为了进一步发展的时候,会向社会发行债券,然后回收资金。不过这种发行债券的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秩序也有一定的影响。我国对发现债券有严格的发行...


·个人借贷利息多少合法?
      个人借贷利息多少合法民间借贷法律认可最高利息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转让法人债权债务?
      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转让法人债权债务?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


·民间借贷借钱不还怎么办
      起诉。1、民间借贷到期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讨。2、债务应当偿还,经债权人催要拒不偿还的,由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如债务人暂无偿还能力的,双方可以协商分期偿还。3、到法院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供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或者借条等证据材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