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修正案八与未成年人的内容包含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刑法修正案八与未成年人的内容包含哪些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这一修改主要涉及《刑法》第65条第1款的内容,笔者将其概括为“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由于在累犯这个法定从重情节排除了未满18周岁者适用的余地,因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予以从宽处理的精神。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的理解,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关于本条中的“不满十八周岁”,究竟是指犯罪的时候,还是审判的时候,修正案并未予以明确,但结合本条中的“再犯”含义以及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应当是指犯罪的时候而非审判的时候未满18周岁。
(二)、对于累犯中涉及两次犯罪的年龄段问题,有观点认为,必须前后两次犯罪都在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才构成累犯;也有观点认为,只要后罪系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的,即应当认定为累犯。这一问题的解决,尚待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但在笔者看来,结合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将前后两次犯罪都限定在年满18周岁以后实施才构成累犯,相对具有合理性与协调性。
(三)、在司法实践中,涉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材料是否仍有查实的必要?笔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必要的法制教育的程序,还可能有帮教考察的环节,为了增强法制教育及帮教考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可以将涉罪未成年人的前科劣迹情况作为社会调查的一部分予以查实,但是需要注意对此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二、关于“扩大对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第72条的主要修改内容是,扩大了对未成年人缓刑的适用范围,这是克服短期自由刑弊端的重要配套措施。该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关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人罪犯,迫切需要避免监禁场所中的交叉感染以及社会化过程中面临的一系列困境,而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可以借助未成年犯罪人多具有的较强的可塑性,通过营造宽松的客观环境,为其积极改造、早日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体现了刑法的人文关怀和法律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
适用缓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方式之一,由法院裁量而定。但是,由于其涉及到对可能判处缓刑的涉案未成年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用何种适宜的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否作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所以不论是对侦查部门,还是对检察机关,都要正确认识和理解修改后的法条。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未成年人对象所涉及的刑期条件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判决情况来看,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际上较为罕见。换言之,大多数的涉案未成年人最终都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每一名涉罪的未成年人,原则上都有必要进行是否具备缓刑条件的专门考察。
2、条文中所列举的应当适用缓刑的三类特定对象,即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以及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均没有明确是犯罪时候,还是审判时候的年龄,容易引起分歧和争议,有待权威部门的解释。
3、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对象,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适宜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修正后的《刑法》第72条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缓刑,根据这里的“应当”,笔者理解为,由于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都相对比较小,故在行刑方面适用非监禁刑,显然立法本意是对其尽可能地采取非羁押措施,那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较为妥当,如果侦查部门将这类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宜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对象,在采取非羁押措施后,应当尽可能落实相关的监护帮教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本市籍的涉案未成年人,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是否还需要考虑监护和帮教?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其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及良好的社会帮教,作为判断对该涉案未成年人是否予以相对不捕以及建议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此类矛盾,可以依托本市各级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与相关综合治理部门建立的社会观护体系加以解决。
4、如何把握“四个条件”。从表述上看,原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显得较为笼统、概括,而修改后则具体化为四个考量因素,即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以及社区影响,使缓刑的适用条件相对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其中的再犯危险和社区影响,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但相对原来的规定,其考量因素的范围毕竟已有所明确。从内容上看,除了要求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危险这三个直接体现行为人行为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外,还要求考量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即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与缓刑的非监禁、社会化、开放式的行刑特点相吻合,值得肯定。如何把握好四个条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采用的方法是结合社会调查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两者都是特殊检察事项的重要内容,对于条件的认定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通过这些具体的项目进行评估,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性。社会调查,是指在判决前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向社会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的工作,为正确处理该未成年人提供参考依据;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主要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及保障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上述两个项目的内容均采取表格式,操作相对简便,评估后对于“低风险对象”采取非羁押措施并在起诉时予以直诉;对于“中风险对象”慎重对待,酌情处理;对于“高风险对象”则予以羁押。应该说,这些调查和评估与是否适用缓刑的标准基本是重叠的,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既有的调查和评估项目,使司法机关在判断时有一定依据和标准,防止随意性。
三、关于“轻刑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00条明确规定了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这一制度的确立,有效避免了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一些消极影响,有利于其教育改造。根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可以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一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二是所犯的罪行依法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轻罪不报告,并不等同于前科消灭,其犯罪记录还是存在的。
上述修改涉及到涉罪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内容。所谓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是指将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记录,有条件地加以封存的一种制度。刑事污点的存在,使未成年人面临着重新犯罪可能构成累犯问题;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可能作为酌定情节加重对其处罚。虽然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刑事前科的存在能对犯罪分子和有犯罪危险的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该种警示作用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负面影响较积极作用更为显著,因为刑事污点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未成年犯罪人在升学、就业方面的难度,极大地挫伤了其改过自新的积极性,对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往往适得其反,而刑事污点的限制公开则可以将这种不利因素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之内。与此同时,前文所述的“未成年人犯罪无累犯”制度,虽然只涉及到审判阶段以及刑事污点的一个方面,但是实践操作较为便捷,对于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对象,如何对其相对不起诉的刑事污点进行限制公开,是目前未检部门正在探索的一项工作,并应经落实了若干个案的试点。虽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特别是涉及与政审、档案、户籍、前科报告等制度的衔接与结合,关系到的职能部门众多,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难度,但是其探索的价值与当前社会发展趋势和要求是不谋而合的。
随着社会发展节奏增快,很多未成年人自己的想法也是越来越多,而未成年人情绪的控制也越来越难,所以出现了很多的犯罪。从上面的刑法修正案八与未成年人内容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还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对于未成年人要提前教育,不能等犯法的时候再教育。



·新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随着刑法的不断调整,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也在进行不断地调整,使其更加的适应时代的潮流,不管是量刑标准还是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新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希望可以对您了解职务犯罪方面的内容有所帮助。 一、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


·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诈骗罪要判几年
      诈骗侵犯的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诈骗行为都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毕竟法律中还规定了立案标准,就是要求在达到了规定金额之后,才能将诈骗行为定为诈骗罪。那到底法律规定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法律规定诈骗多少金额可以立案1、个人诈骗公...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在实践中,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需要提交犯罪人的犯罪证据,用以证明犯罪的事实情况。关于证据有很多,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视听资料。那么在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是...


·行政拘留律师能否会见有哪些法律依据?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种处罚方式,被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大量的使用。一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能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另外也是为了更好的警示您要远离犯罪。那行政拘留律师能否会见有哪些法律依据针对这一问题为您详细的解答。 一、行政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被公安机...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在国外,司法机关通常专指法院,但在中国,司法机关不止法院,还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三司法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合作,一起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完成。 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一)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包括哪些
      一、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


·刑事诉讼法没收保证金有什么标准
      行政诉讼法没收保证金的标准是根据具体案件来决定的,法律机构可以根据案件的件数或者轻重来决定保证金的收取,那么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收保证金有什么标准该如何判断,同时对于没收保证金的,需要上报申请,及需要相关负责人批准,如果对于处罚不服,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上诉。 一、刑事诉讼法没收保证...


·刑法中的伪证罪司法解释
      伪证罪是一种比较专业的名词,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比较陌生的。特别是对于一些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来说就更不了解了,那么到底伪证罪是什么意思呢?在刑法中的伪证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详细的来为您解释解释: 一、刑法中的伪证罪司法解释 我国尚未出台关于伪证罪的司法解释,对伪证罪...


·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要多久案底才能消除
      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要多久案底才能消除?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案底是永久不可以消除的,刑事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任何时间都可以在公安机关系统网内查询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内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


·故意伤害他人的人会被判处刑罚吗?
      故意伤害他人的人会被判处刑罚吗?会的,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