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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名下房产拆迁,分手后对方能否取得拆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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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

实践中,非婚同居关系主要以三种形式存在:一是男女均未婚而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是夫妻双方离婚后在未办理复婚手续的情况下同居。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则是构建于合法夫妻关系的基础之上,故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进行分割,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私法自治原则。

第二,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须为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比如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可形成共同债权,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形成的债务可形成共同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反之,各自取得的收入不能比照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财产,各自负担的债务亦不能形成共同债务,如双方各自赡养老人形成的债务。

第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界限。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取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如果法律规定某财产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双方事先约定为各自所有,则不能认定为共同财产。比如,同居之前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因该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又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都属于个人财产。

第四,同居期间的赠予物的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如果同居一方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由向另一方索取财物,尤其是被索取方生活困难的,法院一般酌情判决索取方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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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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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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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除。我国离婚的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符合该情形的,婚姻并非自动解除,需办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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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认定为彩礼的情形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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