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法离婚的债权债务如何分配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民法离婚的债权债务如何分配 一、债权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二、离婚案件债权债务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见,离婚时必须处理财产、债务问题,其立法意图是为减少诉累,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睦。
因为离婚一般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问题,其实是诉的竞合,离婚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存在主从关系,而将案由定为离婚。
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问题,这种诉的竞合,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从民事诉讼理论的角度分析,应该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此,除非是在离婚问题解决后另行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才是单一的案由。否则根据《婚姻法》,在离婚案件中,有财产、债务的,就需要一并处理。
审判实践中,有的离婚案件对于债权债务虽然做了处理,但对于一些似是而非的债权债务没有处理。其实,因为似是而非不予认定是可以的,但不做处理不行,不能退避三舍,避而不谈,也影响司法权威与社会稳定。
或许是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离婚时的债权债务更是各说不一,处理债务时更是欠条满天飞,往往又都是双方的亲戚朋友,实际上,借钱也只能找亲戚朋友,认定的确困难。但困难归困难,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应该根据证据规则与生活经验作出认定。
与此相反的是物极必反,有的人主张,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债权人参加离婚诉讼。其实,离婚诉讼只有原被告两个当事人,即使是双方所生子女,虽然未成年,必须解决抚养问题,但也并非案件当事人。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的,只能是案件当事人,债权人自然不能参加离婚诉讼,这既不符合诉讼法的规定,也影响诉讼效率,否则离婚诉讼就会变成债权债务纠纷,就会喧宾夺主,本末倒置。
离婚诉讼虽然必须处理债权债务问题,但是,离婚诉讼与债权债务并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离婚案件的人身性、隐隐秘性,限制了债权债务人作为案外人,因此,债权人不能参与诉讼。
当然,债权人不能参加离婚诉讼,这是从狭义上说的,是指债权人不能以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但并不排除其作为诉讼参与者参加诉讼。审判实践中就经常出现债权人以证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况。当然要,债权债务人是不是作为证人参加诉讼,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名单,法院审查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离婚时的债权债务处理中,债权债务人虽然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没有参加诉讼,但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通盘考虑,尽力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利益。要明确夫妻关系的特殊性,除了明确约定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财产上是共有关系。《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夫妻对于财产没有约定的,视为等额共有。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在离婚案件共同债权处理中,因为离婚双方是共同债权人,本来每个债权人都可以主张全部债权,因为双方离婚,对于债权必须作出划分,夫妻一方只能主张划分在其名下的债权。一般情况下,应该平均执行,当然这不排除根据婚姻法规定,照顾女方,一方因过错不分或少分。为了便于论述,本文只按平均分割的常态论述。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不能一分了之,因为这是一种连带债务,每个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对此,除了民法,婚姻法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因为在离婚后,一方的清偿能力可能有变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应该由离婚双方各负连带责任。有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了省事,略去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存在不妥。即使是双方就共同债务达成调解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应该同时约定对于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没有约定,在离婚法律文书中不作表述,也不影响其连带责任的承担,因为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法院判决虽然具有既判力、执行力,但是其既判力、执行力一般应当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除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判决对第三者可以形成判决效力外,既判力和执行力均不及于第三人。离婚法律文书的执行力也仅限于原被告当事人,对于案外人并无执行人,否则就会涉及无辜,侵害案外人的权益,因为其并未参加诉讼,不能保证其诉讼和抗辩的权力。
因此,即使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了债权债务,但离婚双方作为债权人,也不能就此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债务人,其他债权人也不能就此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债务人。而且,许多债权人也并不持有法律文书,甚至于不知晓其内容,自然不存在申请执行的情况。但是,农村熟人社会,对于离婚家喻户晓,许多债权人又作为证人参与了诉讼,特别是在其与离婚一方有亲戚朋友关系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保护一方,减轻其负担,往往就会申请执行。
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有的法官也据此认为上述申请执行符合立案条件,并受理执行,这其实是明显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因此,无论是 判决书、 调解书,还是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都只有案件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为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只限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
既然如此,离婚案件中债权债务的处理,处理也只能是处理,对于作为离婚案件案外人的债权债务人来说没有执行力。有些人就因噎废食,主张对共同债权债务,只作认定不作划分处理。
而这样做也并不正确。因为对于离婚案件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婚姻法的基本明确要求,处理了虽然不能强制执行,但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动履行,司法实践中,许多债权债务就是主动履行的。而且,离婚双方也可以以此作为平衡共同债权债务的手段。共同债权债务的有名有姓,明确处理,其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在以后的债权债务纠纷作为证据,可以定纷止争,防患于未然,自然不可不处理。
有协议就按照协议来办理即可,如果双方无法协商,那么可以诉讼,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照顾子女等原则来划分债权债务,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双方是有连带责任的,当然债权可以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而少分,主要还是看法院的判决。



·起诉欠债人流程包括哪些内容?
      起诉欠债人流程包括哪些内容?1、写好起诉书;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3、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4、法院判决;5、执行判决。民事案件审理时间: 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债务相关知识债务概念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


·有朋友欠钱总不还怎么办
      有朋友欠钱总不还怎么办?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起诉的流程是: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正规有法律效益的借条如何打
      正规有法律效益的借条如何打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内容: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


·因为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如果承担清偿责任?
      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债务,必须先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应当由同居双方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则应当由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


·借款人不还款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小的时候老师就教育我们要遵守承诺,否则就可能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而成年后,我们更要履行自己承诺,否则就不仅仅是要承担道德责任了,还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就好比借钱不还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么,借款人不还款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呢?也就是说,借款人违约责任有哪些?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讲...


·货款欠条有效期是多久
      货款欠条有效期是多久??货款欠条有效期是多久?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权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依据。欠条一定要写明债权人姓名,欠款金额(要有大小写),欠款时间,最后是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出具...


·未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怎么算
      未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怎么算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债权人在出借钱款的时候,因为疏忽大意忘了约定还款期限。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未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怎么算?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未约定还款期诉讼时效怎么算 对未约定...


·债权撤销权诉讼一案
      债权撤销权诉讼一案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撤销权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属于合同保全制度,是保障合同债务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现在很多债务人以自己没钱或者别人还欠我钱等借口来不予以偿还到期债务,那么作为债权人此时该怎么办呢,其能否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债权人又该怎么行使代位权?要是你都不清楚的话,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分析解答。 一、债权人代...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是什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是什么?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债券...


·处罚行贿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一、处罚行贿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