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财产不动产登记有几种情况,该如何分割?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财产的分割,指的是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就是说个人财产是不进行分割的。对于离婚财产的分割,不动产的分割是大多数人关注的重点。对此,我们需要明确共同财产的范围,接下来我们来说说离婚财产不动产登记有几种情况,该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不动产登记有几种情况,该如何分割?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以父母名义买房的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的离婚房产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该如何分割?对于离婚财产不动产的分割,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共同财产,只有明确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才能进行不动产的分割。从文中可以看出,根据不动产出资方以及登记方的不同,一共包含六种情况,这六种情况所包含的财产分割是各不相同的。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应从何时算起?
      一、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应从何时算起? 子女的抚养费应当从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共同女生活一方未实际支付子女抚养费之日起开始计算。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都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故夫妻分居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实际支付抚养费时,就已经未承担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


·如何起诉变更子女抚养费
      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在父母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而日后也是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发生改变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此时还是允许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要是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究竟如何起诉变更抚养费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如何起诉变更抚养费 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


·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婚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婚姻在人的一生中所占比重是相当的大的,找一个合适的人结婚是很多适龄青年们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但是有一种情况我们需要注意,有些婚姻是无效的,那么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是什么呢?我们为您做一下详细解答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原因有哪些? (1)重婚的指有配...


·离婚后夫妻可轮流抚养吗?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轮流抚养子女是合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一种重要途径。(一)轮流抚养子女,是指法院准予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相互间不再给付抚育费。(二)如遇子女所需的一次性大笔开支,由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平均分担。我国《民法典》(...


·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是什么
       不管是做什么事情都是有一定的理由的,结婚是因为男女之间的感情到了,而离婚很显然也就是因为感情破裂。但要是其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话,则此时也需要符合规定条件,也就是一定的理由。那到底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是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是什...


·离婚中人身保险的分割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


·老人离婚财产关于赡养由谁承担的法律规定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离婚已经屡见不鲜,在离婚问题中除了会有财产分割纠纷外还有不少的赡养纠纷存在。而这些赡养纠纷问题大多集中在亲生子女或继子女拒绝支付离异父母或家庭重组父母的养老费用,甚至有不少父母因赡养问题将子女告上法庭。那么老人离婚财产关于赡养由谁承担的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一般是由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什么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但是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


·哪些情形打官司要彩礼能要回?
      现在很多男女结婚都是要彩礼钱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给了彩礼钱但是没有结成婚的或者是出现骗婚的情况,这时候我们就要哪些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关于打官司要彩礼能要回的几种情况。 一、属于打官司能要回彩礼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律师代理意见内容是什么?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案律师代理意见内容是什么?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词都应有一个确切的标题,标题应反映案件性质和所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例如“民事原告诉讼代理词”等,使听众一开始就了解代理词的性质。因为代理词是一种讲演辞,主要向合议庭陈述,因此开头的习惯称呼语是:“审判长...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