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离婚财产债务是如何划分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些因为配偶在未告知时进行举债,导致离婚后出现所谓“为前夫还债”的事情,我们知道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同理,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就是说,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是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面对一些不知情的债务,甚至赌债等,是否能算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下最新离婚财产债务划分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划分具体内容

一、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二、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五、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债务的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补充规定》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增加了两款。即: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对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如何承担存在漏洞的重要完善。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下称“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外,《补充规定》前的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但最高人民法院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最近有调查说“七年之痒”已经缩短到五年,离婚率日益升高的今天,离婚带来的诸多问题也日益显著,夫妻共同债务也是您关注点之一。了解最新离婚财产债务的划分,有利于您在遇到婚姻问题的时候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集资诈骗和吸收公款都是对于金钱的非法吸收,对很多来说都是造成了极大危害的,但是当前有许多人都无法分清这两者的区别,随着法律意识的上升,您对于相关的内容都十分好奇。那么,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有什么?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内容吧。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


·分手费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手费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一、分手费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分手费欠条、青春损失费欠条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处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对其效力的认定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应支持当事人的诉求;也有观点认为,既然当事人出于自愿签订该欠条,应当认定...


·债务纠纷中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什么
      债务纠纷中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什么 一、债务纠纷中使用录音证据应注意什么 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二、录音证据的...


·网贷借钱利息怎么算?
      网贷借钱利息怎么算?一、网贷借钱利息怎么算?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将款出借给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


·出他项权证后公积金中心多久放款?流程是什么?
      买房子贷款买,是现在很多人的选择,办理房屋贷款有很多种,当然我们要先去办理他项权利证,之后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房屋贷款,那么出他项权证后公积金中心多久放款?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是什么?这里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出他项权证后公积金中心多久放款?一般需要3...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怎么规定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既遂量刑标准细分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


·民间借贷中的形式有几种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如下:
      民间借贷中的形式有几种 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如下: 1、企业集资型借贷。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


·没有他项权证怎么贷款?
      没有他项权证怎么贷款办理房产证抵押贷款时,借款人必须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因为,没有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之,办理了抵押登记,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将其拍卖,所得款项可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房子有他权的话就是在银行办理过抵押贷款或购房贷款...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是什么?
      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是什么? 一、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是什么 股权转让是新股东与原股东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行为,股权转让款由受让方给付转让方(股权转让的付款方式采用电汇、现金等支付方式)。转让方收到款项后向股权受让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正案、股...


·什么是新公司法任意性条款
      不少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公司的时候,需要知晓不少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自身权益不受损失,在经营过程当中,可能不少管理者会有疑惑,什么是新公司法任意性条款呢?本站我们将在下面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公司法是以公司利害关系者关系调整为重点的法律,是公司组织法,又是 行为法,...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收到股东短期借款的借条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二、公司股东挪用公司资产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