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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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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一、征地补偿
土地的征收逐步按“同地同价”的原则实施补偿。进行征地时,尽可能采取预留产业用地、实物补助的安置途经,对被征地拆迁地域没有条件安排产业预留用地或进行实物补助的,可采用异地安置或自谋职业补助的方式,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生活来源得以保障。要在建设农民安置房的同时对涉及住房安置的农民,启动产业安置工作,保证被征地拆迁农民有长期稳定的生活来源。
房屋拆迁补偿可采取政府指导价格或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方式进行,具体补偿办法视被拆迁房屋的建房报建手续办理实际情况而定。建房相关手续齐全的房屋,应按规定给予补偿;没有或仅有部分建房手续证明的房屋,应从尊重历史事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鉴定和审查。符合建设规定的,给予补办相关建房手续证明并给予补偿,补办手续需交纳的费用从补偿款中扣除;不符合建设规定的,拆除后不予补偿。由于客观历史原因没有办理用地批准、规划建设等手续的,应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明确房屋产权认定的办法和补偿的标准,以指导该类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全市征地拆迁工作。
二、拆迁安置
被拆迁房屋农民住房安置,采取以申购政府统建的安置房为主,申购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购买商品房、自建安置房以及入住廉租房为辅的多样化住房安置方式。
按照逐步实现“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工作思路,优先建设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建或少建过渡房。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政府定价、统筹分配的原则,并纳入我市城建计划,重点推进。根据需要可采取“政府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指导,农民自建”等运作方式,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分别由有资质的国有开发建设企业、村委会实施建设,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出资或借支、开发建设单位筹措、农民筹集等方式解决,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住房安置要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征地拆迁的地域不具备建设安置房或比较偏远,生活和市政等公共设施配套较差的,住房安置可考虑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在辖区内或全市安置房范围内统筹安排。安置房要按现行规划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和验收,应为安置房购买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安置房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安置房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房产、审计等部门参照我市经济适用房价格和安置房的建设情况合理确定,农民购买价格不含安置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的建设费用。政府参与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配套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如周边道路、学校等,由政府出资建设;安置房建设成本价和销售价的价差部分由市级和城区按比例负担。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
被征地拆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提高被征地拆迁农民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其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培训工作重点,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作为社会保障工作主要目标。
逐步建立被征地拆迁农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原则上由被征地拆迁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共同承担。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直接将政府承担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负担部分纳入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部门要商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征地项目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并根据政策的要求适时做好被征地拆迁农民技能培训、岗位推荐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本意见下发前已被征地拆迁农民(包含城中村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要统筹考虑,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整合,妥善解决。
综上所述,在南宁市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中,重点包括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及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上。征地补偿要按照同地同价的原则开展,根据片区划分不同档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在拆迁之前,就应该落实农民安置问题,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多种安置方式。另外,失去土地的农民还会被纳入南宁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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