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通知明确,申请执行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从而把老赖送进监狱。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符合什么条件“失信被执行人”才会被判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www.njLawyer.cn。








▌哪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www.njLawyer.cn。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南京律师网








▌哪些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南京律师网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www.njLawyer.cn。(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www.njLawyer.cn。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南京律师网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律师提醒:





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公诉程序追究刑事责任外,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南京律师网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进一步,如何收集相关证据,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把“失信被执行人”送进监狱。





一、收集证明被告人主体信息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收集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的户籍资料。





2、被告人为单位的,应当收集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该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等材料。





二、收集证明被告人负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被告人为被执行人、担保人的,应当收集由被告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人民法院为了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而作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被告人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应当收集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收集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书证应当收集原件,如确实无法取得原件的,收集副本或复印件。副本或复印件上须注明原件所在地及收集人,并加盖原件所在单位和收集人员的单位印章南京律师网





三、收集证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拥有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执行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的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7)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获取的被执行人、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相关文件、证言等;





(8)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四、收集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





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担保函、转让合同、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证据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4、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执行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执行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执行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5、证明被告人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





6、证明被告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被告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7、证明被告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和解协议,庭审笔录,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8、证明被告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证据材料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调查笔录、证人证言、交易记录、鉴定报告等;





9、证明被告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法律文书等;





10、其他证明被告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什么 一、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什么?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二、行政强制执行其特征是: (1)行政强...


·逃避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逃避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逃避监管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强制措施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强制措施规定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强制措施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强制措施规定是如下: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


·申请强制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中断诉讼时效事由?
      申请强制执行在什么情况下中断诉讼时效事由?发生实际的强制执行行为后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
      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 一、国土局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么? 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向法院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执行有时效吗
      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执行有时效吗 一、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执行有时效吗? 行政处罚执行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金额超出冻结金额可以吗
      不可以,法院在冻结银行账户时,会严格的遵从于执行的标的(标的由:申请金额(含申请中的相关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执行费)来冻结。《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行政强制执行划分的类型?
      行政强制执行划分的类型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划分的类型有哪些 (一)间接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


·监外执行中严重疾病指那些
      监外执行中严重疾病指那些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中的规定,一般罪犯在有下述疾病的时候,符合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疾病要求。 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


·自书遗嘱中需要注明遗嘱执行人吗?
      自书遗嘱中需要注明遗嘱执行人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订立遗嘱时不一定要写遗嘱执行人的,要不要执行人由被继承人自行决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由执行人执行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


·因怀孕监外执行流产后收监吗?
      因怀孕监外执行流产后收监吗? 一、因怀孕监外执行流产后收监吗? 因怀孕监外执行流产后收监,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情节,消失之后是可以进行收监处理的,需要解除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有三种情形: 一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