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购买房屋的时候,肯定是需要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但不是签订了合同就一定能够成立,对此法律中作出了条件要求。那究竟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行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符合什么条件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证。
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民法典》、《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笔者将房屋买卖活动中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所有情形进行总结,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
7、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
8、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
9、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租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仅仅是未履行通知的义务,或同等条件下将房屋卖给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10、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等等。
那么就必须要符合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才行,需要注意,虽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的时候就意味着合同生效,但要是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话,那么情况就不一样。更多这方面的内容,你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一、使用权房子和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
      一、使用权房子和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 使用权房屋是一种带有福利性质的房屋属性,单位通过无偿划拨得到土地。产权房屋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偿得到土地,例如商品房。使用者每月想单位或者地区房管所缴纳象征性的房租。顾名思义,这种房屋只用使用居住权,没有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所有权房屋理...


·怎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怎样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通过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开发商存在如下行为时,购房人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


·怎么样了解二手房的产权状况
      怎么样了解二手房的产权状况 1、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身份证件、以及其他证件。产权证件是确定收房人具备出售标的物的基本要素。其他证件包括: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签订合同的最好授权委托书要进行公证);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出租房产,...


·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拆迁流程是什么?
      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及拆迁流程是什么?一、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


·一、房屋买卖合同房主毁约违约金是多少?
      一、房屋买卖合同房主毁约违约金是多少?房屋买卖合同房主毁约违约金应该以合同的约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


·购房合同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购房合同的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什么?第一,所购房屋必须属于该《解释》调整范围内的商品房。《解释》第一条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要双倍赔偿,首先要对欺诈行为认定。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


·诉前财产保全唯一住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诉前财产保全唯一住房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


·买房子不能盲目,如果因为没有经验就什么都了解清楚的话,则肯定
      买房子不能盲目,如果因为没有经验就什么都了解清楚的话,则肯定会给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对于大多数第一次购房的人而言,此时其实也搞不清楚究竟需要了解些什么。针对这一的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一般想买房子需要了解什么。 一、想买房子需要了解什么 (一)要买多层的1-4...


·购买回迁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1、购买回迁房购买者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购买回迁房一定要注意回迁房过户手续问题。2、如今回迁房的交易比例已在整个房产交易市场上占到一定的比例,这些回迁房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业主已经持有房产证,可以马上办理回迁房过户。另一种是业主只持有回迁协议,暂时不能办理回迁房过户。3、业主手中...


·受房价上涨的影响,很多人虽然想要购房,但却有心无力,毕竟现在
      受房价上涨的影响,很多人虽然想要购房,但却有心无力,毕竟现在我国整体房价都是偏高的。而此时房价自然作为购房者首要看看的因素,但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到其他的一些因素才行,否则就有可能出现问题,损害到自身利益。那么现在买房子考虑哪些因素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选房流程是怎...


·在我国新婚姻法如何转按揭房子
      在现实生活当中,房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比如说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房贷是由双方共同来进行偿还的,在离婚以后,如果要对房子等不动产进行分割的时候,这其中肯定也包括对房贷偿还关系的转移。在下文当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民法典如何转按揭房子? 一、在我国民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