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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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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承诺格式合同要约邀请合同形式订立纠纷合同订立的程序


    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要签订一些民间借贷合同,我们想要更保险就可以去进行合同公证,那怎么办理公证呢?接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程序


    1、申请人,即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有保证人担保的借贷,应提交保证文书及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和保证人有能力担保的证明。


    3、以抵押作为担保借贷的,应提交抵押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抵押物为共有物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共有人是夫妻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4、借款合同或抵押借款合同文本。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定要在协议中写明。否则,按照无利息借贷处理。


    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要求


    1、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会审核合同条款的完全性和真实性、合法性,即要求民间借贷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2、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当事人可协商约定。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合同之债


    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是除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借款人必须基于合法目的,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或是合法用途,合同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确定但必须合法。


    2、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民间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内容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全部真实的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3、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4、民间借贷可以无偿,也可以有偿


    民间借贷可以是无偿的,这是毋庸置疑的,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


·公司担保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在以往最高院的裁判规则中,该条规定被视为管理性规范,非强...


·以下几种情况,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有时候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却被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是什么原因呢?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
      1.出借人主体资格 2018年4月银保监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金融业务活动...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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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特征
      (1)当事人和贷款有特定的范围 借款合同的贷款方只能是有借贷权利的金融机构(银行、信用社),而借款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在贷款的范围上,除了自然人特定的范围的消费贷款(如个人购买住房等),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至于弥...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但是该合作项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出资人可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至法院,...


·共同担保下未约定分担份额时追偿份额的确定
      1.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范围应当免责。根据《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第435条规定“债务人以自己...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还款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


·夫妻一方个人借债,配偶偿还的行为,可否认定为对债务的追认
      对于债务人一方个人举债,配偶曾偿还一次或数次,如果配偶没有明确表示愿意与债务人共同还债,就不能认定是配偶对债务的追认。夫妻共同债务追认是指夫妻一方举债后,另一方明确表示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追认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只有“明示”才可以构成夫妻一方对共同债务的事后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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