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错认定从医疗过程来认定包括几个环节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医疗过错认定从医疗过程来认定包括几个环节 一、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注意义务
㈠治疗效果追求义务。
⑴是否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⑵为诊治的医务人员是否合格;
⑶是否给患者使用了良好的医疗设施、设备;
⑷为患者提供的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设施是否合格的;
⑹在紧急情况是否拒绝为患者诊治、抢救;
⑺终止治疗是否经患者及亲属同意;
⑻是否对患者进行了正确诊断;
⑼是否依据诊断对患者进行适当治疗;
⑽给患者出院指导是否正确。
㈡医疗危险预见义务
医疗危险预见义务是要求医务人员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以认识到自己的可能产生的后果。医务人员的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至于结果是否发生,在本质上属于概率问题,可分为绝对不会发生、很少发生、常常发生、确实会发生。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危险发生的机率,机率越大的危险,应注意的程度越大。对机率的判断,应以科学的合理性为基础。判断医务人员对危险是否有预见义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⑴应当具备基本的医学知识,判断某危险是否系能够预见的危险,应当以一般的医学知识为标准。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机率极低,但有发生的可能,且已被一般医师所知悉的,即有预见的义务,不能以具体行为之医师自己主观之医学知识及经验为判断标准。
⑵对于已被证实的危险,虽然未普遍为一般医师所明知或能够预见,但实施医疗行为之医师,处于能够知悉的状态(如对该领域有特别的研究,或者自己曾对该危险做过学术报道等)时,应当负有预见义务。
⑶预见特定结果对于医务人员来说总是要采取特定的诊疗手段,如必要的检查、实验治疗等。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的医疗行为而没有采取是违反预见义务的。
㈢医疗过程中的说明义务
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就患病状况、检查、治疗的方法,以及伴随治疗的危险等事项对患者加以说明的义务。
如果已经预见到了危险的存在,医务人员在采取医疗措施避免结果发生之前,就有对患者及亲属的说明义务。说明义务有三类:
1.得到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当某种医疗行为对患者的身体具有侵袭性,可能带来危及生命、损害身体机能及对身体外观发生重大改变等后果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等进行具体说明。
2.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有相当盖然性发生不良结果的危险时,应有对患者或其亲属就医生的诊断与现在的症状、治疗状况等进行说明,对具体的疗养方法与遵守事项进行指导,以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
3.转医指示说明义务。当患者患有自己专门领域之外疾病,或患者的病情超出了自己的治疗能力时,医生应将其所知的最先进的治疗方法及治疗医院告知患者,使患者可以做出转医与否的选择,而不至于丧失得到疗效更好的治疗机会,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
㈣医疗危险结果避免义务
避免结果发生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危险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还必须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避免危险由可能成为现实。医疗行为并非采取一切措施就能排除危险的发生,因此结果避免的义务显得相当重要。
避免结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
1、舍弃危险行为
行为人在预见到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情况下,如果不具备防止危险发生所必须的技术与条件,就应当不为该行为,如果强行为之,则行为具有不法性。如一般医师自知不具有某种专科师之手术能力,又没有其他阻却违法的事由(如紧急状况),贸然进行手术,造成患者死伤,即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
2、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
行为人预见到了行为的危险可能性,但为了更大的合法利益,继续为该行为,其前提是必须采取各种必要之安全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因为在科技发达之社会,任何先进技术或者产品的运用,均可能附随相当的危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舍弃先进科技的运用,危及整个社会生活品质之提高,因此,现代法律容许合理之风险的存在。在采取适当之防范措施后,容许有危险之行为的实施。医疗行为几乎对病患的生命健康都是有潜在危险的,如果因为有危险就不对疾病采取任何治疗,显然有悖医学之目的和医师之职责。因此只要医师对已经预见的风险采取了合乎常规的防范措施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为医师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成立过失行为。
二、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有履行注意义务的能力
⑴医疗机构的等级;⑵医务人员的技术职称、医疗岗位
三、确定医疗机构在客观上是否能够履行注意义务
⑴患者是否配合医疗;⑵医疗时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⑶是否存在不可抗力
四、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履行注意义务
按上述医疗机构的义务进行对照,判定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
综上所诉,医疗过错认定从医疗过程来认定包括大概四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机构来认定是否属于医疗过错,而且专业认定机构必须秉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依据事实说话,不捏造伪造证据,如果是医疗机构的责任,那么医疗机构就应该担起大部分责任,对患者及其家属给予经济补偿。以上关于医疗过错认定从医疗过程来认定包括几个环节的问题我们为您提供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


·工伤鉴定是医生鉴定吗?
      工伤鉴定是医生鉴定吗? 不全是。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不凭医生写材料确定等级,按具体伤残情况进行评定。 根据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不是凭医生写好材料,有专家组凭相关医学诊查报告、病历资料和现场检查,对照鉴定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数额如何计算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赵某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赵某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赵某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


·在我国对于医疗过错鉴定在哪里做
       一、在我国对于医疗过错鉴定在哪里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因此机构不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为了保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科学...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是什么 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医务人员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无法避免的医疗损害后...


·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和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的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事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医疗事故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就是赔偿经济损失,再辅以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一般发生医疗事故都是先行协商...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有什么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有什么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不配合怎么处理?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不配合怎么处理?关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都会使用同一种方法来解决,那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处理,运用感情道理游说。今天的我们为您带来了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不配合的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操作或者说处理的过程。 一、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1、 第四十条第...


·医疗纠纷的协商方法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协商方法有哪些? 现在我们看到了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了,现在医患之间相互不信任导致医患矛盾越来越严重了,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那么我们只能尽力的去解决,一般双方协商是比较省时省力的了,那么,医疗纠纷的协商方法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带领您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医疗纠纷的协商...


·医疗纠纷医院是次要责任的如何赔偿?
      医疗纠纷医院是次要责任的如何赔偿? 一、医疗纠纷医院是次要责任的如何赔偿? 医疗纠纷医院是次要责任则医院仅需要支付10%-40%的赔偿费用即可,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投诉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投诉处理流程是怎样的?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矛盾纠纷,就算是在治病救人的医院也不例外,一方面是由于当前医疗的环境另一方面是部分医务人员糟糕的服务态度。为了能有效的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各地医院都设立了投诉机制,患者及其家属都可通过投诉的办法来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那么医疗纠纷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