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怎么办?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怎么办?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一)债权人撤销权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债权人撤销权相关漫画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二、合同代位权的成立和使用条件是什么?
(一)成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关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权力的范围,《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仅限于到期债权,过于狭窄,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该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效能。有鉴于此,对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到期债权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应采取目的性扩张的方法加以解释,主张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包括:
(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消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
(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按照《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第12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行使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三、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怎么办?
(一)这个问题要先理清人物关系, 
1、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2、代位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次债务人为被告。
也就是说债权撤销权中的被告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
(二)这个时候应该提起代位权,下面是有关合同代位权的内容:
1、当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其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合同促使的方式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因此,其行使条件和程序有严格的限制,以免损害债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代位权和撤销权都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机关等其他机构行使。
(2)撤销权行使的三种情形: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②无偿转让财产;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种情形必须以受让人恶意为要件。
2、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债权转让的通知采不要式。转让发生于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时间。
(2)债权转让成立并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只能对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得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可援用对债权人的法定抵销权对抗受让人。
(3)法律上视为债权转让的情况是指代位追偿权,主要指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4)不得转让的三类债权: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
②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③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通过阅读上文我们可以债权撤销权被告为债务人第三人怎么办?一般情况下会行使合同代位权,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而言。因为这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点,不同案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提醒您,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追讨债务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切勿暴力追讨。



·离婚债务分割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债务分割新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离婚时清偿债务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清偿责任也不相同。第一,夫妻共...


·借贷能不能不签书面协议
      借贷能不能不签书面协议在生活中,有的民间借贷签订了借贷书面协议,但有的借贷并没有签订书面借贷协议。那有人就问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角度来看,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能不能不签书面协议,也就是说私人之间的借贷可以不签书面协议吗?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讲述。 一、借贷能不能不签书面协议...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的目的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的目的是什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法规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


·双方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格式是什么?
      双方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格式是什么在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常见,通俗的来讲,债权是被借钱的一方,债务是借钱的一方,当双方要处置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时,需要书写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应,那么双方债权债务处置协议书格式是什么?在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协议书格式的具体介绍。 一、...


·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哪些
      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哪些一、非讼的债务催收方式有哪些 1、电话催付 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专业知识(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技巧(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


·夫妻离婚还承担债务吗?
      夫妻离婚还承担债务吗?需要承担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


·小额贷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
      小额贷款属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要看小额贷款的用途,如果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生活开支,就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未经夫妻双方同意而私自欠下的债务,且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是个人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


·公司应该怎么催收欠款
      公司应该怎么催收欠款 一、公司应该怎么催收欠款 对于各种不同的欠款进行不同的策略: 1、对于态度较好的欠款单位采取“先礼后兵”政策,先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待宽限期满后仍无还款迹象的单位,再进行诉讼等行动。 2、对于长期拖欠款,无任何还款诚意的“老赖”,不能心存任何侥幸,应立即进行...


·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生效么?
      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生效么? 一、只有一方签字,借款合同生效么? 如果合同一方签字后,另外一方长时间没有签字,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双方协商后必须签字确认,然后才能有效。如果是单位合同,...


·预付款保函是什么?
      预付款保函是什么意思一、预付款保函是什么意思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又称还款保函,指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预收款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


·民间借贷欠钱不还如何打官司 欠钱不还而引起的纠纷,在法律上
      民间借贷欠钱不还如何打官司 欠钱不还而引起的纠纷,在法律上称为民间借贷纠纷,即借入方与借出方存在借贷关系,在借款的归还等方面发生的纠纷。关于借款方欠钱不还,出借方如何起诉,如何将欠款追回,将为您解答。 一、证据准备 1、借贷关系证明 首先需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可以出具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