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雇佣童工后果有哪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童工就是指未成年人,雇佣童工,就是企业,单位录用未成年人。很多人都知道,国家对于这一行为是明文禁止的,但现在很多的工厂,单位都出现雇佣童工问题,难道都不知道国家对出现此上问题其实都会严罚的。那么有关于雇佣童工的后果都有哪些呢?现在就来给您总结下吧。

一、《禁止使用童工的划定》中相关规定

1、对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分有权责令其立刻将童工送归原栖身地。


童工被送归原栖身地的用度,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2、劳动行政部分有权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先容童工的职业先容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实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答应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其中对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从重处罚。

3、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峻者,以及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个体营业执照者,劳动行政部分有权提请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吊销其营业执照。

4、违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对在被送归原栖身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糊口用度。

医疗终结入行劳动鉴定 后,其应根据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童工死亡的,其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丧葬津贴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拐骗童工, 童工,强令童工冒险功课造成伤亡事故,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单位或个人,违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的划定》 。

二、《劳动法》第94条相关规定

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如下: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有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0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4、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商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5、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资料,想必您都清楚了单位擅自雇佣童工的后果了吧,如果有曾经雇佣过童工的单位,请仔细参考上面的相关内容,考虑到这种做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严重性后果,今后也请我们您保护未成年人,禁止录用童工。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内容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内容是什么?建筑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内容是对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不够,导致各级领导和员工的质量意识薄弱,工程(产品、服务、管理等)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甚至发生违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劳动仲裁裁决后还能重新仲裁吗?
      劳动仲裁裁决后还能重新仲裁吗?劳动仲裁是劳动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时的法定解决途径,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双方如果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就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产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人提出劳动仲裁诉求,仲裁委受理后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到庭,然后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就产生争议的点进行举证和辩护,最后由仲裁委进行裁...


·建筑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 甲方
      建筑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 建筑工程施工班组劳务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建筑工程施工班组劳务承包等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和工程承包范围...


·因防控疫情在家有工资吗
      因防控疫情在家有工资吗?疫情在家特有工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


·一、七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七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根据规定七级工伤伤残可以获得职员正常情况下12个月的薪资赔偿,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认定书丢失可以补办原件吗
      我们在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发生意外,那么工伤认定书丢失可以补办原件吗?员工发生工伤,要进行工伤认定,拿到工伤鉴定材料,如果工伤认定书丢了也不要担心,是可以补办的。只要待着身份证和病理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盖个章就可以了,和原件有一样的法律效力,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


·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久?
      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久?索要加班工资的时效是一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鉴于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是什么? ?一、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的区别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工...


·员工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能报工伤吗?
      员工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能报工伤吗?不属于工伤就不能报工伤赔偿的;《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办理工伤认定多久能下来结果
      在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时候,申请人需要注意此时的时效规定,当然不同主体规定的时效不一样。而在认定部门受理了申请之后,就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那么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多久能下来结果呢?接下来,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工伤认定多久能下来结果? 行政部门受理认定申...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