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银行(中国)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企业银行(中国)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是什么?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实现稳健经营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存款准备金是指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缴存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及缴存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账户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第三条 存款准备金管理原则:

(一)足额缴存

总行财务会计部按时足额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法定人民币及外汇存款准备金。

(二)确保支付

为维护企业银行信誉,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必须足额留存用于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资金。

(三)效益优先

总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后,在保证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应通过已有信息及时预测资金收付活动、灵活调度资金,尽量避免分支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清算账户的资金闲置。

第四条 企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实行总行资金部统一管理,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统计境内各分支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数据,制作报表,以及完成相关账务处理操作。

第五条 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将境内各分支机构应缴存款准备金资金统一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业务主管人员负责配合总行财务会计部的准备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行存款业务种类变动或资产负债表科目发生变化时要向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处申请重新核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

第八条 如新增加存款业务种类,则所在分行应于业务开办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第九条 企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条 企业银行总行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用

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存。下属各分行应在各自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清算账户,但此类账户仅用于一般清算及款项收支。

第十一条 企业银行总行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企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清算账户内的存款)按功能分为两部分,即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 存款准备金。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总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法定存款

准备金率统一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该部分资金不得用于日常支付。

(二)超额存款准备金是企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人民币存款准备

金超出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该部分资金用于日常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银行总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外汇存款准备金账户缴存各分支机构汇总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总行存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准备金仅作存款准备金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章 外汇存款准备金缴退

第十三条 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缴存,按当月15日到次月1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的原则缴存。

第十四条 美元、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缴存款准备金,其他币种的外汇存款准备金折算成美元计缴。各币种之间的折算率参考每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币种对美元折算率》。

第十五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应于每月4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并资金部进行实际缴退,如缴存额增加则应在10日前补缴,如缴存额减少,确认人民银行15 日退缴。

第十六条 财务会计部根据分行数据填制人民银行《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

第十七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4日内制作外汇准备金报表(包括:1、缴存凭证;2、月度会计报表;3、月末外汇存款余额表(格式见附件1)),并报送总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营业部。

第十八条 如遇准备金补缴情况, 总行资金部应在每月10日前准备充足的资金,以备财务会计部向人民银行补缴存款准备金。如遇退缴情况,总行财务会计部应在每月15日关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退回情况,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总行向人行上缴存款准备金

借:存款准备金

贷:存放同业

(二)人行向总行退缴存款准备金

借:存放同业

贷:存款准备金

第十九条 如遇总行财务会计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存款准备金报表的最后一日为假期,则应在假期前一工作日报送报表。如缴存最后一日(14日)为假期,则资金部我行应在前一工作日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 如遇月末当日为休息日,则《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各科目余额表》应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银行总行计算缴退额公式: 总行缴退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数额=上期末缴存存款准备金余额-本期应缴存款准备金额 =(各分支机构各项存款本期末余额×本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各分支机构各项存款上期末余额×上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三章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缴退

第二十二条 人民币存款准备金按旬缴存,缴存原则为:

(一)每月5日到1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月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二)每月15日到2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旬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三)每月25日到4日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中旬末存款余额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二十三条 总行应缴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存款准备金=(各项存款本期末余额×本期适用存款准备金缴存率)

第二十四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每月1日、11日和21日根据各项存款余额明细表制作上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缴存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由财务会计部进行报表报送工作。

每月1日、11日和21日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每旬末《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附件2)。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向总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存款明细表。

第二十六条 每月5日、15日和25日,总行财务会计部要在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内调查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相关信息,并确认在清算账户留足余额,使其不低于上旬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七条 如遇报表最后一日为休息日,则应在假期前一工作日向人民银行上报存款准备金报表。

如遇补缴最后一日为休息日(5日、15日和25日),则应在前一工作日备足准备金账户余额,以达到考核要求。

如遇月末当日、10日、20日休息,则《人民币一般存款余额表》应按照休息前一工作日的存款余额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述内容是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对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原则、缴退原则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符合我国律法对存款准备金的规定。其实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率并不是一直固定不变的,有时国家出于调控国家货币供求关系等目的会对其进行调整。


·债权转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
      债权转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吗?债权转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下列情形可以产生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导致时效重新计算的的效果。(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


·如何完善天使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
      如何完善天使投资协议中的股权风险规避条款? 一、股权投资过程中有哪些风险? 股权投资是风险游戏,不承担风险便没有回报,所谓的一夜暴富多是财富故事。所以投资者在狂热之余,需要的是冷静,更需要的是思考投资的风险问题。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多长?
      一般来说,有执法人员开具的罚款有两者情况,一种就是当面可开具罚单,你依法缴纳罚款金额,可另一种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不在当场,则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会送达到犯罪嫌疑人手里,那么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多长?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期限有多长? (1)当事人在场的,应当在宣告后将行政...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备案,适用...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一、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有什么权利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中贷款...


·拖欠货款逃跑怎么立案?
      拖欠货款逃跑怎么立案?拖欠货款逃跑的情况下,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欠款的金额进行立案。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


·退出公司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退出公司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退出公司后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退伙后,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具体的规定内容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单来说,可以归纳为四点: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1、违法性判定 解释只是说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就太多了,概括起来就是,如果要从事金融服务行业,就是要依法取得银监会、...


·借钱的时候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吗
      借钱的时候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吗 一、借钱的时候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吗? 借钱的时候借条不能写成欠条,借条和欠条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是: 1、定义不同 (1)借条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 (2)欠条指债务人应...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一、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吗?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


·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处理
      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处理您都知道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现实中,可能出现借款人意外死亡的情况,此时债务尚未还清,不可能说因为借款人死亡,就直接免除债务,这样显然对出借人不利。那究竟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处理才好呢?接下来,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原告起诉时,在诉状中将死...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