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医疗过错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正确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医疗过错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正确么? 一、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的侵权纠纷并不都适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如果医院与患者之间的纠纷不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则不适用关于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应该按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
随着《侵权责任法》 的实施,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举证责任倒置”,变成了“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今后患者如果认为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存在过错,就需要举证证明,否则要承担因举证不能而导致的不利后果。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二、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其赔偿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在举证原则上,实行“医疗过错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患者因医疗过错受到人身伤害后,如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逾期无法完成举证的,则会失去胜诉权。患者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对医疗记录、病历单、诊断证明等进行收集。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自2021年1
      《民法典》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民法典》实施后,医疗纠纷的类型将发生变化 医疗纠纷特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及其后果和原因产生异议时所引发的纠纷。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次要责任是什么?
      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次要责任是什么? 一、医疗过错次要责任对于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


·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 刑事犯罪总是由一定的行为构成的,而
      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 刑事犯罪总是由一定的行为构成的,而对于非法行医这样的一般民事行为来讲,法律中也是规定了相应的行为。那么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呢?而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之间又有哪些不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形下构成非法行医 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行...


·医疗过错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医疗过错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久
      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久? 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多久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二、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胎儿医疗过错案例介绍参考 一、案情介绍 小赵怀孕后一直在某妇幼保健医院检查。随着腹部一日一日的隆起,小赵期待着小宝宝的诞生。预产期到了,小赵住进了某妇幼保健医院。小赵十月怀胎并没有结果,她的小宝宝并没有如她所愿呱呱坠地,她为人母的希望落了空。因为她生下的是死胎。小赵接受不了在她...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举证责任? 近几年来,医患关系紧张,不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举证责任? 近几年来,医患关系紧张,不断有关于医患之间产生纠纷的报道,所以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之间最好还是通过申请医疗损害的责任鉴定来判断承担的责任,那么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由谁举证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介绍。 一、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含义 医疗损害责任指医...


·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法律中规定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话,那还不能认定构成此罪。另外,构成此罪的主体也是比较特殊的,换言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可以触犯医疗事故罪的。那到底法律中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


·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去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去申请? 一、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去申请?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1)填写“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2)提交有关资料; (3)按规定预付鉴定费。鉴定后,若属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医疗事故的,由病员或家属支付。 二、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鉴定内容是什么?
      医疗纠纷鉴定内容是什么?医患关系是现代社会非常紧张的一段关系,医者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患者也得不到最需要的救治,于是就产生了医疗纠纷。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一般法院都会让双方做医疗鉴定,以便更好地判处案件。下面我们看看医疗纠纷鉴定内容是什么? 一、医疗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 医疗事...


·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 医疗事故处理途径有哪些
      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将那种比较严重的医闹行为入刑了,而现在要是再遇到医疗事故方面的纠纷,建议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处理,当然此时也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纠纷的。那究竟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才好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办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