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是怎么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是怎么样的? 一、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各国破产法无不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券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
破产撤销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形成起诉和给付起诉的结合,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使破产人于破产宣告临界期间内实施的涉及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破产人未给付的,不再给付;相对人已取得利益或财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取回,并入破产财产;相对人已受领的财产灭失的,应当折价赔偿。对于相对人,若相对人已为对待给付且该给付于债务人财产中尚存的,有权行使取回权;若该利益不复存在或对待给付额大于现存利益的,相对人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加彼此分配。
三、破产撤销权的范围
综观各国破产法的关于破产撤销权范围的立法体例,有的未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如英国、日本;有的采用概括加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如德国1994的破产法即规定了可撤销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和具体可撤销行为的类型。这种立法体例通过原则性规定即“弹性条款”和列举规定相结合,做到对债权人利益的完整保护。一方面依据实质要件规定破产无效行为的一般形态,另一方面将破产实践中典型的无效行为作具体列举,显得科学合理,又实际可行。而我国破产立法体例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规定的可撤销行为种类过少,债务人在破产前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救济,不能真正体现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因此我们在立法上不妨参考国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抽象出可撤销行为的一般特征,并概括成一般构成要件,以弥补列举立法模式的不足,同时也赋予了法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以有效地规范破产利害关系人的行为。
(一)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我国破产法中规定的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即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可通过侵权损害赔之诉或不当得利返还之诉追回财产。
(二)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债务人的无偿行为是指破产债务人将本属于破产财产或权利的以无价或几近无代价的方式过度给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增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三)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
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我国破产法明确规定了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可撤销行为。判断非正常压价的标准,从理论上讲,应与出卖时的市场价格水平大体相当。在实务中,应考虑在市场经济中,存在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对于稍低于市场价格的出售行为,一般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不能一概地予以撤销。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0.7以上则应视为过低价格。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行为,在英国破产法上称“过低价值交易”,规定称,与他人进行的交易使公司得不到约因,或与他人进行交易中,对方提供的约因价值远远低于公司在钱或金钱价值方面提供的约因,均属过低价值交易,可予以撤销。
(四)可撤销的偏颇行为。
偏颇行为是大陆法国家的用语,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在英美法国家称为优惠行为。该行为撤销的理论依据是保护债权人地位的平等,具体包括
1、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2、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3、本意清偿,即对到期既存债务的清偿。
这种清偿,当事人的主观上必须有恶意,即债权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债务人已无支付能力的本意清偿可予撤销。
以上就是我们给您整理的破产撤销权发生的情形相关规定,撤销权不是随时都可以使用的,撤销权的使用在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的,所以了解清楚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再进行撤销权的行使才是有效的,前提是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流程来行使,这样才能够达到维权的目的。



·破产清算时间过长怎么办?
      破产清算时间过长怎么办?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破产清算具体的时间是多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短的几个月,长的要两三年时间,主要是看企业的资产能否顺利拍卖。企业破产清算与企业的经营一样不容易,提出破产申请,到清算组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破产程序,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程序才算彻底终结。破产申请...


·破产清算借贷科目包括哪些?
      破产清算借贷科目包括哪些? 一、破产清算借贷科目包括哪些? 根据破产财务清算期间会计核算的内容和特点,一般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资产类科目 (1)抵押财产。主要核算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作为某项债务的抵押物的财产。其明细科目应设: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和土地...


·破产和解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破产和解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已经申请破产的公司,在整个破产流程结束前,债务人因债务问题延期归还或者减免相关债务的问题,可以与有关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从而终止了公司破产流程,这种行为不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一致,也需要法院的认可才能合法有效,接管破产财产以及处理相关事宜的机...


·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主要有哪些
      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主要有哪些条款? 债权人同债务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后,为保险起见,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债务清算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债务金额、偿还期限、逾期处理办法等内容。那么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书怎么写?债务清算还有哪些方式?我们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下文和您分享一下。 一、债权债务...


·法院在清算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是什么?
      法院在清算破产程序中的作用是什么? 企业从设立到注销是一个健康的发展历程,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不良等事项,而该情况导致的最坏结果便是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清算破产程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其中法院在该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而法院清算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到底...


·企业破产清算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的,此时企业破产清算后还有债务应该依法赔偿。而企业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对破产债权应该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
      生意难做可以说是近几年在商事活动中最常听见的一句话,一家公司既然有生即成立,也可能就会不幸地遭遇死亡即破产。但是,破产并不是只有宣告破产这一件事这么简单,仍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处理,其中就包括职工的安排。那么,破产清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是什么?律师我们为您解答。 一、破产清算解除...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破产申请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 1、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


·民法典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破产适用吗?
      民法典房屋买卖不破租赁破产适用吗民法典中房屋的买卖不破租赁在破产的情节中并不适用,在企业的破产法律规定当中是限制了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范围的,且特别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法律位阶高于普通法。租赁房屋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即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受到《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并...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1、破产申请
    
    破产法规定,公司破产必须经过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公司自己,也可以是其它债权人。公司自己申请时,公司已经...


·法律上公司清算需要多长时间
      公司清算需要多长时间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