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债务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哪些不属于夫妻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对哪些是夫妻债务,哪些不是夫妻债务的内容,应该有所了解。夫妻债务的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混淆,分清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这关系到夫妻双方的根本利益。您如果在抗辩时,将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相混淆,那么,您的利益将有所损失。因此,分清夫妻债务非常重要,您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找律师帮忙,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帮您分析其债务具体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离婚后夫妻债务分割的认定

    1、夫妻离婚后,经过法院调解后的债务分配裁决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

    2、该债务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

    3、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5、夫妻间没有婚前财产协议,

    6、经过法院调解的债务分配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债权人(银行)并不知情,也未和债务人达成协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借贷者夫妻双方的婚姻情况并不记载在案,对夫妻双方关于偿还债务的约定更是无从知晓。所以该分配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银行)。

     单方债务如何转为夫妻债务

    1、婚前单方债务的转化。婚前男、女单方债务,如果因婚姻关系的建立使之同时获得对方认可并接受,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且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双方未有任何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婚前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因为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财产中已经渗入了夫妻双方付出的劳动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财产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婚前个人的债务是因为建立夫妻共同生活所借,为购置共同生活必需品而消费的,而且婚后的用品和房屋也为夫妻共同享有,因而所负的单方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工作,另一方为家庭生活而单独所负债务。例如男方在外打工未归,女方在家为子女交纳学费而单独所借的债务,这种单方债务不管对方是否明知,都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4、男、女双方一方出国在外时,单方接受外人对家庭赠与物品而产生的债务。例如被赠送的汽车发生肇事时,因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事实上的重婚会判刑吗?
      事实上的重婚会判刑吗?事实上的重婚会判刑,如果有证据证明的,是可以起诉处理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


·一般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要是离婚的话,此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配,但对于很多人而言都不清楚这个离婚财产究竟是怎么分配的。需要注意,只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才会涉及到分配的问题。那到底一般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般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


·起诉离婚过错方该分财产吗
      起诉离婚过错方该分财产吗?过错方是可以分财产的,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情况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


·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机关在审理希望得到国家赔偿的案件时,难免会存在疑惑,不知该如何审理,为了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并在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该如何理解国家赔偿法质证程序新司法解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


·离婚后男方要抚养权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孩子的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责任,即便是离婚了,这份义务也不能推脱。一般来说,现在夫妻都只有一个孩子,双方离婚时,谁都想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让其跟自己生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女方的概率大,但是也不是一定的。那么,离婚后男方要抚养权的办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不妨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


·一、遗腹子抚养费赔偿纠纷怎么起诉?
      一、遗腹子抚养费赔偿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在您固有的印象当中,结婚生子是自己私人的事情,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理论上来说,正常的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婚姻是无效或者是可以撤销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有区别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一、夫妻女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多分配一些给男方吗?
      一、夫妻女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多分配一些给男方吗? 夫妻女方出轨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多分配一些给男方,出轨的一般不主张离婚,第一选择是认真沟通,改善交流的方式和态度,如一方有过错,建议诚恳的赔礼道歉。如果决定离婚了,那么离婚就可能涉及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婚姻的解除;...


·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对非婚生子女不得歧视和危害 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和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家庭内部的歧视和迫害。另一方面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迫害。社会各界应当对于当事人的隐私给予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给非婚生子女更多的关爱,以弥补他们在家庭生活中的缺憾。总之,给非婚生子女一个健康的生存环...


·子女婚前财产属于父母吗?
      子女婚前财产属于父母吗?1、子女婚前财产属于子女个人,子女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给父母,此种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涉及到赠与行为只要没有进行相关的公证,那么赠与人即可要求将赠与的财产进行要回,然后再重新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一般来说需要子女和父母进行相关的协商才行。2、把房屋赠与给...


·第二次起诉离婚要多久
      第二次起诉离婚要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明确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则上在六个月内不予受理二次起诉,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