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同居中的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遗产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很多人都咨询律师,同居中的一方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另一方可以继承其财产吗?一般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不能继承其财产的,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但是有些情况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可以继承其财产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哪些情况另一方可以继承财产。

一、法院一般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二、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一般不可以继承其财产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我国婚姻法规定,进行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记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三、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其财产的情况

(一)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四、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处理方法的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男女之间未婚同居的,即使按照当地的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由于没有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样的关系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因此要是同居中的一方死亡的话,由于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此另一方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继承其遗产的。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法律后果
      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法律后果放弃继承权实际上是对继承地位和继承份额的放弃。继承人一旦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该继承人永远失去了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不能再予以撤销变更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应由其本人亲自作出。无行为能...


·非婚生子女是继承人吗?
      非婚生子女是继承人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1、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


·人死后养老保险由谁继承?
      人死后养老保险由谁继承?人死后养老保险由法定继承人员继承,继承的方式为:职工在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亲属还可以一次性领取10个月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有供养...


·同母异父财产怎么继承?
      同母异父财产怎么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应以遗嘱内容为准,未写明当事人有继承权,就没有继承权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被继承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当事人有继承权。如果不存在相互扶养关系的,就没有继承权。同母异父的继承人,各自都可以继承本人亲...


·一、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代位继承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一,母亲死亡后财产分割怎么办 遗产的分配:
      一,母亲死亡后财产分割怎么办 遗产的分配: 1、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比例分出配偶的财产),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


·胎儿继承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胎儿民法典条规定是怎样的?胎儿民法典条规定是《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遗产继承等相关问题作了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针对遗产继承等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继承的方式中,有一种继承叫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简单来说就是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代位继承兄弟姐妹可以继承吗?概论代位继承是本位继承的对称。又称“间接...


·公证放弃继承份额的流程是什么?
      公证放弃继承份额的流程是什么 一、公证放弃继承份额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遗嘱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遗嘱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关于继承,原则上有遗嘱从遗嘱,如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二、非婚...


·遗产继承官司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遗产继承官司被告不到庭怎么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