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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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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理方法(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自首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行为人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节,理由如下:1、《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应对刑法分则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适用。2、“交通肇事后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两种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两个独立行为,应分别进行法律评价。3、对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适用自首,有利于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同时,有利于在最短时间内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审结,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三)、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依法从宽处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的,亦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上文我们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方面给出了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逃逸后自首的处理方法。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比不逃逸要严重的多,而自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逃逸带来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如果因一时的糊涂在出现交通事故逃逸后,应及时自首,另一方面,出现交通事故后不能心存侥幸,要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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