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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只是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及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受害方无法以家庭暴力作为独立诉由而直接起诉。 相关法律中并未对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很难进行认定,特别是对身体暴力以外的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的认定和赔偿,从而难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案件多发生在当事人家里,具有私密性、隐蔽性强等特点,大多缺乏现场目击证人。
出于中国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多数受害者,尤其是女方在遭受家暴时,往往碍于面子而未报警或告知他人,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保留证据,以致在诉讼中缺乏证据证明,所以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偏差,将对方在夫妻争吵、互殴过程中的打斗行为主张为家庭暴力,或将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的轻微暴力行为主张为家庭暴力。
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构成需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因而上述主张同样也无法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