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 一、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
借款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一些法律纠纷,但是经常会出现不知去哪个法院进行诉讼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但由于有些案件不知被告的住所地或身份信息,或者不想去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于是案件的管辖地的选择就很重要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民间借贷的案件也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种,因此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对案件管辖的规定,此时一般是去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现实中可能出现不清楚被告住所地等特殊情况,则就需要根据法律中的特殊规定来确定民间借贷的案件管辖地了。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什么 我们在使用国家的土地之前是应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的这样才能合法的使用土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的方式是比较多的,出让就是其中的一种。您可以选择一种适当的办法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其中的内容也是比较多的。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土...


·国家征收土地新规定是怎样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发展迅猛。由于土地征收关系到您的切身利益,所以很多朋友都非常关心国家征收土地新规定是怎样的。国土资源部对征地补偿和征地流程也给出了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方部门在征地前需发出相关通告。下面,我们就和您一起来看一下征地新规定的具体内容。注:...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 可以。在我国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监外执行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是可以到外地的,但不允许出国。 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我国刑事诉...


·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怎么办理
       农业发展在我国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部分,而且农民也在我国人口占有很大比例。众所周知,农民最主要的利益来源是土地,依靠土地生活和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农村的土地是农民的赖以生存的基本。那么,土地使用权证农村怎么办理呢?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证是什么? 农村土地使用权分为“农村建设用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


·土地使用权可否继承呢?
      土地使用权可否继承呢?国有土地使用权,顾名思义是土地的使用人合法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一项权利,我们都知道想获取土地的使用权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但如果土地的使用人去世了,可否使用继承的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呢?我们我们就为您整理了土地使用权可否继承的相关法律资料。一、什么是土...


·武威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武威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我们都知道中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很多地方在征收土地的同时都会对原有土地使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但是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补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而且因为各地经济的发展不同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武威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


·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么?
      在政府部门组织的土地拍卖上,有的自然人会竞得土地的使用权。持有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一种物权,自然人可以将其作为出资的标的物。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的种类,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资是被允许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么?下面我们简单了解下有关知识。一、土地使用权出资需要评估么?根据《中华...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方式?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开发的第一步就是拿到土地,有了建设用地,才能进行规划和施工。城市里面的商品房都是建设在国有土地上的,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企业可以拿到使用权。那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方式?接下来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大致了解。 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几种方式? 1、土地...


·企业遇到政府拆迁可以要土地吗?
      企业遇到政府拆迁可以要土地吗? 在房地产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开发上,总是遇到需要动迁项目所用土地及土地上的附属物的情况。其中就有可能涉及到正在经营的企业。当然,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国家大型项目的建设,自愿动迁,但是也有一些实际困难,特别是对于企业,还需要土地建设厂房继续经营,钱的问题...


·安置房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当中是比较特殊的,安置房主要存在于拆迁
      安置房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当中是比较特殊的,安置房主要存在于拆迁过程当中,并且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加速,像安置房这样的房子肯定也会越来越多。所以,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在贷款的时候,如果想让自己的房子作为不动产进行抵押,但是房子又属于安置房,那么在我国安置房可以做贷款吗?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