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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界定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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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实践中,一些企业对试用期的员工不满意,但因为在招聘时没有制定明确的录用条件而无法解除劳动合同,使试用期这一法律保护措施对企业失去了作用。某公司与新来员工在试用期条款中约定,如果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对新进员工的考核要求,公司将无条件与新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在该员工试用两个月将满时,公司通知该名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单方辞退。该名员工不服该公司的辞退决定,认为公司并没有对新进员工明确约定什么样的条件是录用条件,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该员工的请求。

  上述公司败诉的案例说明用人单位不能随便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什么是该公司的录用条件,以及如何确定录用条件?

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合法处理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公司必须在招聘时对录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说明岗位的具体要求,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切忌大概或抽象化描述。具体来讲,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条件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录用条件的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特点录用条件,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所要求的岗位的员工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

  1. 关于员工的学历、资质、经历等能力因素;

  2. 关于员工勤奋工作、守法守纪、诚实守信等员工主观态度因素;

  3. 关于员工有无特殊疾病等身体因素;

  4. 有些用人单位也将该员工是存在兼职或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等作为录用条件。

  每个企业都将对新进员工的每个岗位或者职位描述的特殊要求则属于个性的录用条件。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

  第二、新进员工对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具有知情权,企业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使员工对用人单位相关的管理制度、劳动条件等主要的关键信息予以充分的了解。具体说来,企业要对录用条件进行公示,确定录用条件的方法具体可以要求新进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由员工签字,也可以通过招聘广告的招聘条件并保留相应证据。另外可以在录用制度中要规定告知条款,详细列明告知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告知的时间等等。其中,建议告知的时间放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并且要有员工签字的知晓并表示遵守执行的说明书。

  第三,要及时对新进员工的表现给予考核,建议用人单位要有一套完备的考核制度,且各项考核制度要细化,由哪个部门进行考核,在什么时间进行考核,如何进行考核,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在试用期结束期内要及时出具考核结果。

  第四,试用期内要根据考核结果及公司对新任员工的岗位要求,对试用期员工作出相应的处理结果,比如符合公司的要求,试用期结束留任或不符合公司的考核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如拖延过了试用期限进行处理,是最容易引起纠纷的,用人单位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新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录用考核的记录,因为法律规定的是要有证据证明。


·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试用期不属于劳动而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属于约定条款,缺少试用期的约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发生纠纷时,除非双方都认可关于试用期的明确约定,否则提出存在试用期的一方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来证明试用期的存在。 试用期因含在劳...


·试用期怀孕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用人单位若仅以员工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将面临按照法律规定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1.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协议免除该项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由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或将社会保险费计入工资发放,均违反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与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不符,属于无效行为,由此给职...


·附补贴的公益劳动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应受雇主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2、附补贴公益劳动也不同于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者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身体缺陷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身体存在缺陷,能否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呢?我们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身体健康条件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如果企业员工因身体存在严重缺陷,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到期后未续订的,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1、在现实生活中,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契约关系,但在许多情况下,非书面的方式同样也能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这种合意可以书面、口头、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当劳动者事实上以用人单位雇员身份从事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


·股东为公司提供劳务的,能否据此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1、通常,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股东可以获取的利益,所以此时股东为公司工作就会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在公司人员不足或认为自己进行经营管理可能对公司经营有利的情况下,义务为公司提供劳务,这种情况下的目的是为了能获取更多的分红;一种则是单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 2、由于股东身...


·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开离职证明书?
      一、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开离职证明书   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出具离职证明书,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离职了如果没有离职证明怎么办? ...


·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实际工作的,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


·如何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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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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