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担保公司担保抵押贷款逾期会怎么样?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担保公司担保抵押贷款逾期会怎么样? 一、抵押担保的问题
抵押担保是最为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人可以是抵押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生活中涉及大额贷款的项目,为了防范风险,往往会请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贷款收不回来的后果,因此担保公司作为一种保护层存在,那么担保公司担保抵押贷款逾期后果又是什么?
抵押担保及责任。自然人间借贷的抵押担保中比较常见的有房屋的抵押,抵押人可由出借人或第三人设定,一般在书面借据上写有抵押条款。关于房屋抵押的法律问题相对复杂,法官在审理时应首先确认借据中抵押条款是否有效。具体而言,应着重查明以下两个问题:
1、抵押的房屋状况。房屋的状况影响抵押的效力,根据法律的规定,抵押的房屋处于下列状况时,抵押无效:没有所有权(依法享有处分权的情况除外)以及所有权不明和有争议的房屋在一审辩论结束前仍处于无所有权或不确定状态的;以违法违章的房屋设定的抵押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仍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抵押人在房屋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期间设定抵押的;以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设定抵押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设定抵押的;共同共有人以不可分割的房屋设定抵押,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也不可能知悉的;列为文物保护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房屋。
2、办理登记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屋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虽然当事人在借据中写有抵押条款,但并不当然产生抵押的效力,当事人还需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低压登记,则不能认定抵押担保生效。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出借人交付了房屋产权证的,可以认定出借人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由于登记是一种公示的手段,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就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贷款逾期怎么处理
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的条件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合同时,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为业主已经无法取得联系,通知不可能实现,但属于明确的被告,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称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对起诉状等诉讼文书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一般做法是,在公告期满后留足十五天答辩期和提前三天的开庭传票送达期,被告不出庭的,法庭将作出缺席判决。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可以重新出卖该房屋。
抵押担保贷款逾期会对信誉问题造成很严重的影响,会给日后的经济活动造成限制,就算是担保公司担保也会申请执行自己的抵押财产,因此,在没有到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千万不要逾期不归还贷款,逾期造成的利息损失还算是小事,关键是信誉问题是尤为重要的,担保公司担保抵押贷款逾期的后果尤为严重,您应时刻谨记在心。



·离婚后婚内的债务要如何还
      离婚后婚内的债务要如何还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


·出借人是自己手上没有借条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吗?
      出借人是自己手上没有借条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吗? 一、出借人是自己手上没有借条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吗? 出借人是自己手上没有借条可以要求对方还款,如果没有借条,想拿回借款的话,必须先想办法把的借贷合同关系固定下来,换言之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回借款的,只不过此时会比较麻烦。 ...


·农村拆迁赔偿款有儿媳妇的吗?
      农村拆迁赔偿款有儿媳妇的吗? 一、农村拆迁赔偿款有儿媳妇的吗 是没有的,如果父母死亡赔偿款作为遗产也只能是儿子继承,儿媳妇是不算在补偿款内的。 二、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地方不同补偿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


·债务人诈骗担保人怎么办
      债务人诈骗担保人怎么办 一、如何确定债务人和债权人诈骗担保人 当事人明知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虚假表达意思的,可以视为欺诈行为。 根据“担保法”第30条,担保人在下列任何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担保人担保的; (二)...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怎样的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是怎样的留置权担保在中国的社会经济活动中是一种普遍典型的担保形式,在设定之初它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即使履行他自己的义务。那么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呢?它们又有什么特点呢?请看法律我们整理的资料。 一、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 《担保法》第八十三规定:“...


·借钱利息怎么算?
      借钱利息怎么算? 现在借钱的人都是亲朋好友类的熟人,一般情况不会索要利息,不排除例外情况,也可能借给陌生人且收取利息的情况,那么借钱利息怎么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借钱利息怎么算? 我国法律对利息的计算有如下规定: (一)自然人...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有哪些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有哪些转让形式?一、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规定 1、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应适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55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该条所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例如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进行转让的、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


·到年底了欠钱不还怎么办
      到年底了欠钱不还怎么办?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
       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


·应收账款质押有何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质押方式,在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了途径。但由于其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如何防范此类贷款风险需引起银行警惕。(一)应收账款合同效力与解除引发风险。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与产生该应...


·私人间借款要约定用途吗
      私人间借款要约定用途吗 一、私人间借款要约定用途吗 1、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中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也就是说,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