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具体来说,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下列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一方的个人债务;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7)其它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据此,法院主要从债务的去向、用途是否与共同生活有关联来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第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从2004年4月1日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标准。应当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是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债务承担所作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角度所作的规定,两个法条针对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债务认定标准、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证明标准上规定不同是完全合理的,法院应当区别场合准确适用法律,不能将夫妻内部关系和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法律关系的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混为一谈。
    
     法院在就离婚案件的债务问题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时,也应注意“内外有别”: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夫妻双方应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关系时,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应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当债权人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完成举证责任,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若否认共同债务且拒绝承担还款义务的,须证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存在,或能证明债权人明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仍与债务人进行债务往来。
    
    (2)当夫妻双方对外共同偿还债务后,如果该债务确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夫妻内部产生求偿关系。此时,对外借款一方(即被求偿者)必须承担举证义务,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履行共同的义务,如举证不能,其应承担偿还责任。
    
    (3)当债权人仅起诉夫妻中借款一方还款,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同上述第一种情况。在法院作出裁判后,债务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配偶共同偿还的,则由其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此时,即使债务案件的判决以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离婚案件并不当然产生既判力。因为在先的债务案件判决与离婚案件系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应当根据不同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故在先的判决仅能确定债务的真实性,而对债务性质的认定并不必然影响后案。
    
    2、因侵权所生之债。
    
    (1)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2)如果是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为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针对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的问题,以下方法可供审判实践借鉴:如严格审查证据,对提出债务的夫妻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情况),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当事人释明虚构债务的法律后果,一般被认定为造假,要承担《婚姻法》第47条规定“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务另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可以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债务问题,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解决。[王克曼,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子女可以告父母干涉婚姻吗 一、子女可以告父母干涉婚姻吗?
      子女可以告父母干涉婚姻吗 一、子女可以告父母干涉婚姻吗? 子女可以告父母干涉婚姻,结婚登记必须是自愿的,父母无权干预,起诉父母干涉婚姻的条件是: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夫妻怎么办理离婚的手续
       办理离婚手续一般指的是协议离婚的情况,此时需要离婚夫妻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然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那具体而言,夫妻怎么办理离婚的手续才能顺利离婚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


·遭受家暴要保留哪些证据
      遭受家暴要保留哪些证据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第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


·如果一方有小三重婚吗?
      如果一方有小三重婚吗?有小三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但如果找小三这种情况的话,在特定的情况是可以构成重婚罪的,但是这个要满足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或者与小三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


·老婆有外遇怎么离婚 ?
      老婆有外遇怎么离婚 ?一、老婆有外遇怎么离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即便是出轨一方仍然有权提出离婚。当出轨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对此并无异议,并已经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后,双方可以共同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若出轨方提出离婚,无...


·一、江门给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一、江门给付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


·未婚先孕犯法吗?
      未婚先孕犯法吗?没有结婚就怀了孩子是不犯法,但如因没有结婚怀孕并生下了孩子,那么由抚养权的归属引发的协商不当等问题,就需由法院判决。因目前对未婚先孕是否违法还没有相关的法规有明确规定,但未婚先孕将会涉及到许多问题,比如孩子的抚养权、孩子的落户地、孩子的教育抚养费等,用于保护女方与...


·法院判决离婚后还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诉讼离婚过程中,若最终是由法院判决离婚的话,则此时法院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书,其中明确判决夫妻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没有拿到离婚证心里还是不踏实。那法院判决离婚后还要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法院判决离婚后还要办理离婚手续...


·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自然是希望最后夫妻能够离婚成功,但实践中并不是起诉离婚了就一定会被判决离婚。此时除开调解离婚的情况,我们来看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


·一、离婚财产分割如何举证?
      一、离婚财产分割如何举证?可以提供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和证据。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1、证明夫妻关...


·夫妻之间借贷的处理
      要区分借款的来源,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还,返...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