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一、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选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还特别规定了几种特殊类型的合同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之外,其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都要根据开篇所述的几条规定来确定,但是在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这五个关键地点时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签订地不明。
4、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确定合同的签订地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如何举证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事实上,法院管辖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有的时候几个法院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而有的时候又都认为应该由其他法院管辖,面对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十分的“头晕”。此时,建议您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毕竟只有找对法院,案件才有可能审理,您才可能实际的做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内容
      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内容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不管是怎样的合同,即使当事人签订的再好,但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也是不能完全避免出现违约情况的,既然一方违约了,理所当然就要承担违约责任。那到低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违约不仅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包括...


·商铺买卖合同应该怎么写?
      商铺买卖合同应该怎么写? 投资商铺其实也是当下比较流行一种投资方式,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能够买得起商铺的必然也是有钱人,毕竟现在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的商铺价格都是偏高的。而在买卖商铺的过程中,自然也要尽可能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行。这主要就体现在了商铺买卖合同的签订上面,那么该如...


·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运输合同当事人承担什么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货物价值的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


·如何对待提前履行债务
      对于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既不得迟延履行,一般也不得提前履行。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很多经济活动都需要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或者是书面形式的,或者是口头形式的。不过,并不是合同一经订立就一定会生效,有些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具体来说,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后一般会生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追认的方式有哪些呢?对于这些问题,本文将一一为您进行介绍。 ...


·合同签订不合理诉讼到法院可行吗?
       双方为了履行某种存在的经济、承诺或者物质等关系那么就要有一定的束缚或者保护,那么双方之间就有一个合同来保护或者是维护这种关系。合同的签订要在双方约定好相互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之后就可以了。但是有时候合同和签订可能对于履行合同的一方来讲并不合理。那么合同签订不合理诉讼到法院可行吗?...


·代理合同双方有什么法律责任?
      代理合同双方有什么法律责任? 一、代理合同的含义。 法律术语,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


·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依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合同是无名合同的一种,其主要规范的是物业管理关系双方当事人就特定物业的管理事项而合意设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而言,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由以下方面构成: (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


·欺诈合同能否进行变更?
      欺诈合同能否进行变更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超市合同到期终止协议的格式是什么?
      超市合同到期终止协议的格式是什么生活当中的任何交易合同到期以后,双方如果决定还要继续合作的话,肯定要续签的。与之相反的就是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以后,决定不再继续进行合作的话,为了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最好还是重新签订一份合同终止协议。为了方便您了解合同终止协议的格式,我们要为您介绍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