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现实的生活中经常会进行房屋的买卖,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会进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在现实的生活中经常会进行房屋的买卖,在这个过程中买卖双方会进行合同的约定,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约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对方违约。如果发生了违约的情况下,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呢?下面我们就来介绍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及相关内容。
一法定依据
1、《合同法》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二、实际中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一般约定违约金数额旨在防止出现违约情形之发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对于违约金采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会主动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然而违约方一般会以实际损失及主观过错程度加以抗辩,要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违约金考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实际损失 实际损失系由违约方造成所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守约方常常以房款利息损失和偿还抵押贷款利息的损失。前者系因迟延付款导致利息收入之损失,后者系因迟延付款,守约方被迫借高利贷导致利息之损失。然而利息之利益并非合同可得之利益,损失亦非违约所必然发生之损失,因此法院对此一般不予支持。 此外,守约方亦常以租金损失抗辩,如出卖人主张租金利益损失,而法院一般以房屋仍处于卖房者实力支配下为由,不予支持。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哪一类损失呢?从司法实践看,法院一般会支持因合同所发生实际之费用,如出卖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如搬家费,买受人在过户之前对房屋之必要装修及添附之费用等。2、过错程度 合同法规定违约之责任系采严格责任原则,但具体合同法分则中却有不同规定,违约金亦区分惩罚性和补偿性两种。具体到商品房买卖合同,过错程度是法院判定违约金数额的重要构成要件。法院裁判时,同时兼顾违约方之主观过错(是否为主观故意违约)及守约方是否与有过失。3、交易价格变动 法院裁判时一般会对合同订立时与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商品房的价格作为其酌定违约金的要件,从实质上来看,价格波动也是守约方损失的判断依据,如买受人因出让人违约而支出类似房屋更高价款或出让人因买受人违约,承担因商品房价格变动所受之钱款损失。上文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的相关内容,总而言之,违约金的确定主要是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实际的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少,还会考虑到过错程度以及交易价格的变动。


·买卖不破租赁期间房租归谁
      买卖不破租赁期间房租归谁 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给新房东,因为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书无偿使用是指什么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书无偿使用是指什么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书无偿使用是指房屋提供方和房屋使用方在友好自愿的基础上就关于房屋无偿使用事宜上协商一致的情况。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


·离婚房产评估对方不配合该怎么办?
      在结婚后,若由于某些缘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但此时双方一般会就房产等共同财产的分配产生分歧,此时,一方可能会要求对房产进行评估,若离婚房产评估对方不配合怎么办?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房产评估需要遵照怎样的流程? 一、离婚房产评估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一般,如果一方...


·一、夫妻离婚房子给孩子好吗?
      一、夫妻离婚房子给孩子好吗? 离婚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过户给未成年的孩子,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双方按协议履行也不会出现问题。会出现问题的是:房产登记的是一方或夫妻双方的名字,一方未想好或出于希望尽快离婚的目的便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办理房产过户给孩子的手续时房产证...


·怎么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怎么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无效民事协议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因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经法律规定的机关确认后,其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拆迁协议的无效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所达成的拆迁协议因其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该协议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一...


·房屋买卖合同自愿解除协议是否合法?
      房屋买卖合同自愿解除协议是否合法? 房屋买卖合同自愿解除协议是合法的。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卖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买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于____年_____月_____...


·一、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婚后财产有什么规定?
      一、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婚后财产有什么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


·买房网签备案会失效吗?
      买房网签备案会失效吗对于网签合同将根据网签系统的示范文本双方协商签订有效,网签合同里面有一条可以约定过户时间,如果未约定时间是不会过期的。签合同后可以撤销,撤销网签需要在双方协商同意之后才能完成。如果协商不成功,想撤销的一方只能到通过法院起诉来解除网签。根据房产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新婚姻法的房产是如何规定的?
      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双方婚前的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其中包括房产。房产这个问题在很多离婚的案例中都很棘手,因为根据不同的情况,离婚后对于房产的分割是不一样的处理。那么,新婚姻法的房产是如何规定的?今天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一、根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指的是对房屋所有人的一种物质上的补偿,并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很大程度上是我国人性化的体现,那么到底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


·房产继承条件包括哪些
      在财产的继承中,就包括了对死者合法所有的房产进行继承。但需要注意,房产的继承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那根据法律的规定,房产继承条件包括哪些呢?若你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房产继承条件包括哪些 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房产继承有两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