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而我们的一项合法权益,其在继承方面也会经常出现纠纷矛盾,我们应该了解关于其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在必要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又有哪些相关规定,应怎么理解呢,下面我们就进行一些说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以承包收回抵顶欠款。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从以上法律条文,笔者以为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1、《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调整农村土地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在于保护农户长期稳定的承包关系。

2、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口粮田,以及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树地均以家庭联产形式承包,即以家庭承包户内部全体成员作为一个整体单位(简称户)。

3、承包期内并不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但收回承包地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作为承包合同相对方的承包户已经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包括

(1)承包户全家整体迁移至市区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2)作为承包户全部死亡。二是所收回或调整的承包地只能是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具体到笔者所举案例中就是,属于耕地性质的自留地0.2亩和口粮田0.33亩在以户为单位的房某、温某均死亡后,可以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但属于林地性质的果林地则不能被收回。

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农业部关于发布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继承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家庭承包的,家庭成员之一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但承包地为林地的除外。

(2)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方为自然人的,其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3、《北京市高院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家庭内部成员身份发生变化,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产生的纠纷,属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析产纠纷,应当依法受理。

4、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根据法定继承规定办理继承权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第11条规定:死者生前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不得列入遗产范围。

以上就是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问的相关政策解读。不论农村土地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其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其因承包所得出的收益, 司法部也有相关规定说明了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可适用范围是不能扩大的,只能适用于林地


·土地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怎么写申请书
      土地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怎么写申请书 随着我国企业、商场、工厂的不断的增加,在家务农的人很多都选择了外出打工,这就是的农村的土地很多都是空闲的。有些商人就会去承包这些土地,利用这些土地进行种植和养殖等业务来赚取财富,土地转让是需要申请的,那么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怎么写申请书呢?下面我们...


·地税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公民在办理税务业务的时候可能会因为某些问题和政府有了冲突,而公民始终认为是地税政府侵害了自己就可以根据其作出的相关决定要求复议,但是复议作为一种严肃的行政程序需要有规范的申请书才能启动。那么,地税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一、地税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怎么写? 税务行政复...


·父母宅基地是不是合法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民法典》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解除条件是什么?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解除条件是什么? 一、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范本怎么写? 终止土地承包合同的协议 ?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2007年3月13日承包租赁的黄岭岩花椒地,自从甲方郑安洪转租给乙方陈海云耕种,我乙方一直无经验培植好这花椒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吗?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法吗?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
      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是什么意思?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


·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一、一般已建房耕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一)农村已合法建房的耕地 农村已建房的耕地如何确权,...


·土地征收审批前要做哪些事?
      土地征收审批前要做哪些事?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周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


·安丘农村拆迁补偿多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安丘农村拆迁补偿多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拆迁一直是人们在关注的话题,特别是自身当前正遇到拆迁问题时很多人都会选择了解拆迁相关方面的只是,这样自身遇到难题解决起来也会方便很多,了解应该如何去解决,当前安丘农村拆迁正在进行,所以对安丘农村拆迁政策很多人都想要了解,那安丘农村拆迁补偿多...


·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一、农村老人过世了农村土地能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如果土地原由老人和子女共同承包经营,则老人去世后,子女可继承承包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


·贵隆高速宾阳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贵隆高速宾阳段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对于地方经济房展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诸如此类的项目建设都会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也就涉及到征地补偿的问题。贵隆高速宾阳段征地补偿是什么样的标准?我们为您整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