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随着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为了生活工作的方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随着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为了生活工作的方便选择购买私家车,也因此马路上车流量越来越大,相对的发生交通事故的频率就越来越多,那么交通事故哪里处理?应该如何报警?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交通事故哪里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二、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报警。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以上是我们对于交通事故哪里处理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如何报警的一些概括总结。我们驾驶人在马路行驶时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要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警,及时处理。


·刑事抗诉案件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刑事抗诉案件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刑事抗诉案件庭审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


·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办理后续事宜?
      职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受到身体伤害时,首先应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取得工伤认定通知书后,对于因工伤导致身体出现残疾、或者对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可以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鉴定结果就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了,那么,工伤鉴定后单位如何办理赔偿事宜呢? ...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要报个税吗?
      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要报个税吗?员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要扣个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1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其他...


·单位装修甲醛过敏算不算工伤?
       一、单位装修甲醛过敏算不算工伤? 可以算工伤,属于因工作地点内工作造成的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


·陕西省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
      职工工伤事故的鉴定标准按照不同地方的法规规范,有许多不同的标准,当然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内容仍然是适用的,那么下列内容是由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陕西省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通过以下内容帮助您的了解。 陕西省最新工伤鉴定标准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


·在上班的路上摔的骨折算不算工伤
      在上班的路上摔的骨折算不算工伤 一、在上班的路上摔的骨折算不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上班路上自己摔倒造成骨折的,不属于工伤,如交通工具造成的按照工伤办理。员工可按照意外伤害在医保报销医药费。单位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进行慰问或者救助。 二、扩展资料 职...


·工伤认定书丢了怎么去补办?
      工伤认定书指在职工因为工作而受伤,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布的法律文书,用来证明该劳动者是否因工受伤即为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书丢了是能够补办的,补办证书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那么工伤认定书丢了怎么去补办呢?补办时可以到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书丢了怎么去补办应当...


·工作过程中中暑如何鉴定工伤
      工作过程中中暑如何鉴定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纪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劳动纪律包括哪些主要内容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3.根据生产、工作岗位职责及规则,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生产、工作纪律)。4.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程(...


·员工没买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没买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可能构成伤残的,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一、培训机构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培训机构可以随时辞职吗? 可以的,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