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非借贷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调低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非借贷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调低吗? 一、违约金过高能否申请调低
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金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关于非借贷合同违约金过高可以申请调低吗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我们知道,在非借贷合同中,违约金的计算可能要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进行计算,而非借贷合同的违约金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一、如何避免借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签订后,一方面,贷款方应当首先履行义务,即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将贷款划入借款方账户或者由借款方支取现金。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情况下,贷款方往往是行政色彩很浓且财大气粗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促使贷款人按约定履行...


·在我国非法集资后自首债务如何偿还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其实各地也发生过一些比较恶劣的因经济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究其根本都是因为非法集资行为在其中作乱,因为有些甚至是打着政府的名义在大肆的非法敛财。当然,不排除也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想法,比较关注的还是在我国非法集资后自首债务如何偿还? 一、在我国非法...


·根据规定拖欠抚养费有罪吗?
      根据规定拖欠抚养费有罪吗? 拖欠抚养费的行为,只是触犯了民事法律的规范,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二、拖欠抚养费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给付抚养费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签约双方可以对推迟支付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滞纳金的说法不妥当。此外,抚养费违约金支付是有上限的。根据《合同法》第114条...


·网络诈骗报警可以追回赃款吗
      网络诈骗报警可以追回赃款吗?网络诈骗报警后有追回赃款的可能性,但赃款被嫌疑人挥霍一空的,公安机关不承担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遗产债务的偿还方式有哪些
      众所周知,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财产。可是如果被继承人尚有欠债,此时需要就其遗产首先进行债务的清偿才行。那具体来说遗产债务的偿还方式有哪些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遗产债务的偿还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继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个人消费贷款种类有哪些
      个人消费贷款种类有哪些?现在不仅有商业贷款还有个人消费贷款,可能很多人对个人消费贷款不是很熟悉,其实个人消费贷款很简单,它就像信用卡一样主要用在个人的消费上,正如有些家庭较为困难的学生办的一般助学贷款一样。当然任何贷款都有它不同的分类,那么个人消费贷款种类到底有哪些呢?下面我们给...


·连带债务对内效力是什么?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有的比较复杂,一个债权人对应多个债务人,这些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形成了连带关系。连带债务的价值很大,可以帮助债权人及时回收债务。从连带债务法律效力看,有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之分。那么,连带债务对内效力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连带债务对内效力是什么? ...


·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
      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公司虽然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形式来筹集资金,但是这不意味着公司就可以永久的发行债券,一般公司债券都是有期限限制的,这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公司恶意发行扰乱市场秩序。那么,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呢? 一、最短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 公司债券不同,期限也...


·尚未到期的债务离婚怎么还
      尚未到期的债务离婚怎么还 一、尚未到期的债务离婚怎么还 (一)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如果尚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个人债务。但是如果以此约定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该债务仍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挥霍产生的,或...


·对于借条十万的小写怎么写?
      对于借条十万的小写怎么写? 一、 对于借条十万的小写怎么写? 借条十万的小写写成:借款100000元整就可以,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


·债权转让的标的物是什么?
      债权转让的标的物是什么?在经济关系中,债权债务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目前我国法律允许债权进行转让,双方需要通过签署转让协议来进行办理。那么债权转让的标的物是什么?债权转让生效条件有哪些?针对这些专业知识,我们整理了一篇文章,让我们往下阅读。 一、债权转让的标的物是什么? 债权让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