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法官判决夫妻离婚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能够认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否则的话就不能判决夫妻离婚。因此,实践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到底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法律文件确立的认定感情标准,在理论上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较难操作。

由此引发了观点的碰撞。有人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可能造成夫妻双方新的矛盾。有人则认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不是盲目的,这种限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有利于子女抚育和健康成长。孰是孰非很难定论,而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摆脱“不准离婚”背后的尴尬。

如何认定“感情没有破裂”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以发现,法律虽对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明文规定,但从该款内容的应有之义中可以推断出其包含的实质性内容,即如果感情尚未破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司法审判来说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法学界给出了一条判断标准线:要求法官对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这些被法律文件确立的认定感情标准,在理论上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很难操作。首先,当事人几乎都很少能拿出确实和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其次,感情是个瞬息都会改变的东西,如何用逻辑推理验知这样的过程,是一个难题。

感情作为人体机能的心理活动,感觉占了主要部分,法官直观见到的是一方坚持离婚,但常常又不能作为判断感情好坏的依据。而且,感情是个很个体的东西,很难用一般的标准去判断。法官用自己的心理机制判定当事人的感情得失多寡,准确度不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14种情形。这还无法涵盖夫妻间的所有感情内容,法官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随意性较大,往往会出现不同的法官对相同的离婚案件有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

从离婚诉讼的本质讲,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作为社会关系之一的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而不是感情关系,因为离婚的原因很多,除了感情方面之外,还有性生活、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因素,现实中许多夫妻离婚并不是感情破裂的结果。

要是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话,那么法官是不能判决夫妻离婚的,否则的话就属于违法判决。实践中,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此时建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夫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配?
      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离婚怎么分配?(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


·一、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一、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但是该赠与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未经同意,不可以处分共同财产,不能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否则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共有人也可以要求撤销赠与,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在夫妻离婚或同居情侣分手等情况下...


·法律规定如何单方面起诉离婚
      法律规定如何单方面起诉离婚 一、一方如何单方面起诉离婚 第一,写离婚起诉状 如何写离婚起诉状呢? (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


·外遇一方起诉离婚怎么办?
      夫妻一方出轨是夫妻关系的死穴,它像一颗定时炸弹一样威胁着夫妻关系。没出轨一方受到的损害较大,一般提出离婚诉讼也都是受害一方。但是,法律中也是允许有外遇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不过要是外遇一方起诉离婚怎么办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外遇一方起诉离婚怎么办 1、法院会根据离婚...


·无抚养权方带走孩子应该怎么处理
      其实严格的来说,孩子并不是父母的私有物品,任凭父母的意志随意处置的。就比如有些人在离婚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孩子的抚养权,可能在探视孩子的时候直接将孩子带走。当事人之所以敢这么做,无非也就是认为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亲,殊不知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那么,无抚养权方带走孩子应该怎么处理? ...


·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结婚需要什么条件? ?(一)条件: 1、男女双方都自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要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因为结婚是属于身份行为,很多国家会要求必须当事人到场。 2、要达到法定年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男性要在22周岁及以上,女性是2...


·近亲结婚有怎样的危害
      现实中,并不是只要属于亲戚那么就不允许结婚,《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只是禁止近亲之间结婚,而近亲主要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这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会带来较大的危害,那到底近亲结婚有怎样的危害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近亲结婚有怎样的危害 近亲结婚使隐性遗传病发病的机会...


·结婚有不要彩礼的吗?
      结婚有不要彩礼的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从法律意义上认定男女是否具有夫妻关系的,只需要看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到了结婚证。在这方面并没有要求结婚之前男方必须要给付女方彩礼,所以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其实并不需要支付彩礼。现在很多地区结婚都流行给付结婚彩礼,而这个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2023离婚财产怎么分?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财产怎么分?(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


·老婆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的夫妻在离婚过程中会因财产分割问题而大打出手,甚至因此而闹上法庭。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实在是难以协商解决的,最好还是采用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更不要因此而发生肢体冲突。诉讼离婚的财产分配有其特定的办法,如果是由老婆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呢?对于此问题的解答必须从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的法...


·一、离婚后抚养费收入明显降低是否可以减少支付标准?
      一、离婚后抚养费收入明显降低是否可以减少支付标准? 可以,具体来说,减少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包括三种: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