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订立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新的毕业季中,相信有不少高校的学生已经拿到了不少公司的录取通知。那么接下来就是与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了,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就是其中很总要的一环,很多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尤其看重的一点,在此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包括的内容。

一、服务期违约金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结果。服务期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结果,这体现了合同中的合意原则,即对提供技能服务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双方关于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该项服务期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为前提,为何可以约定服务期,原因在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培训,提升了劳动者的知识水平,而且用人单位为此付出了费用,劳动者理应在公司服务一定的时间,也是对公司培训的回馈。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有一定数额限制,即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服务期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可达到以下立法目的:

(1)降低劳动者流动;

(2)确保用人单位成本支出的回收和获利;

(3)提升生产技能。

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和限制期限作了规定,即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所述,不管是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遇到了合适的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人士选择一个新的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无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慎重而慎重的一环。尤其是我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的签订时,要特别注意服务期的违约条款,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可能很多时候会忽略之,在防范于未然的同时,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自己的劳动者权益打下可靠的保障。


·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可以主张支付双倍工资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对双倍工资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是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的规定。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呢?具体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双倍工资支付多久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


·由于现在城市中房价都普遍偏高,对于很多工薪家庭而言,肯定是无
      由于现在城市中房价都普遍偏高,对于很多工薪家庭而言,肯定是无法一次性全款购房,因此就会选择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房。但此时买房子的首付款是需要购房者自己支付的,而这个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么买房子交首付注意事项有哪些?下文中我们为做详细解答。1、要核实开发商的土地证、建设用地...


·辞退试用期员工需提前通知吗?
      辞退试用期员工需提前通知吗?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而根据相关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想要辞职或者是辞退都需要提前三天。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


·离婚时聘礼算共同财产吗 一、离婚时聘礼算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聘礼算共同财产吗 一、离婚时聘礼算共同财产吗? 1、如果男方给予女方的结婚彩礼,发生在领证之前,不管是给女方的还是给女方家庭的,此时都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2、若是给付的彩礼是在领证之后,同时也是给予了女方或者用来置办结婚用品了,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以夫...


·一、劳动合同需要放进人事档案吗?
      一、劳动合同需要放进人事档案吗? 需要,一般劳动合同中会有规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档案外,录取通知书,职工登记表,转正定级表等都应放入档案,同时,这些也能证明你的工作经历。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是什么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是什么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有哪些?建筑工程的质量的界定一直是建筑领域的热点话题。关于误差的界定也一直是人们讨论的关键。务必熟记于心的评判标准,一定要严格执行。今天的我们就为建筑工程师们带来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的一些内容。以下是 给您带来的相关介绍。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误差标准...


·欠工人工资多少钱可以报案判刑的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可以被判刑。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将有谁承担?
      在诉讼案件的举证环节虽然主张“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诉讼案件毕竟事关当事人双方,这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是在举证责任并不是平等的分配,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明确的举证责任承担者存在,另一方主要是质证。那么劳动关系建立时间的举证责任将由谁来承担呢? 一、劳动关系建立时...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认定
          1.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2.仲裁过程中,当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于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行政法规,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是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制定的全国性行政法规。该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