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辞退未婚怀孕员工可以吗?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辞退未婚怀孕员工可以吗?法律规定中提到的怀孕并没有说是结婚后怀孕还是"未婚先孕",可以说,未婚先孕的女职工也是在法律特殊保护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仅仅是以女职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女职工的,女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赔偿金。女职工未婚先孕并不是刑事犯罪,不在可以辞退的范围内。跟男性职工比起来,女性职工有一项专属的权利,就是生育权,法律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或者侵犯他人的生育权,尤其是用人单位。有的用人单位直接规定“未婚先孕”的职工单位可以直接辞退,在没有其他辞退理由的情况下,这就侵犯了女性职工的生育权,不符合我国对于女性职工赋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意。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的用人单位都不能因为公司的女职工结婚、怀孕、哺乳期减少女职工应得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中提到的怀孕并没有说是结婚后怀孕还是"未婚先孕",可以说,未婚先孕的女职工也是在法律特殊保护范围内的。女职工在与公司签订合同时,公司可能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而在规章制度中,公司可能会规定女职工如果未婚先孕,公司可以无理由辞退,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这种规章制度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公司的行为也是违法的,因为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合法行为的依据,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辞退职工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是劳动者存在下面这些情形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2、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4、公司的职工同时在其他公司上班,而且严重影响到本公司的工作,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提出这个问题,劳动者仍然拒不改正。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6、劳动者犯罪,依法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40条的规定,出现下面这几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天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外再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1、劳动者已经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或者是调整岗位了,还是不能胜任公司分配的工作。2、劳动者生病了,不是工伤,经过医疗期后,还是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3、出现民法上所说的情势变更的情况,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办法如约履行,而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没有办法协商达成一致。综上所述,未婚怀孕员工仍然是不可以辞退的,职工仍然有权利对单位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对于每满一年工作年限的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标准,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仍然按照一年计算赔偿。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如今各种大型工程都需要相关
      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我国关注的重点,如今各种大型工程都需要相关部门而监督和管理,对于每一个环节都认真严谨把关穿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任何问题,这样才能建造出好的工程,在法律中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金有一定的管理和说明,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金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建筑工程质量...


·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
      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的聘请律师都是在起诉阶段,于是不少人就认为只能在对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才能聘请律师,而在侦查阶段则不能。那究竟侦查阶段能否聘请律师吗?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在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往往对于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方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方式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方式 1、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用人...


·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是对的吗?
      很多人都想有一份稳定的工作,但是很多人在就业之前的时候都忽略一些东西,忘记了在就业的时候应该要注意的事项。不过,在就业的时候要签订劳动合同是您都知道的,因为这是劳动关系确定的凭证,是自己劳动权益受保障的合法协议。那么,有人问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是对的吗? 一、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是...


·遇到侵权事件,农民工怎么样维权?
      遇到侵权事件,农民工怎么样维权?农民工经常面临侵权事件,农民工怎么样维权: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 国家的立法本意是要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但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力量对比悬殊,本来就不平等。面对《劳动合同法》和强势企业的种种招式,广大员工必须认真...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有哪些相关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


·杭州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
      杭州工伤工资待遇是什么?杭州工伤职工工伤赔偿的工资按照以下办法计算:一、原工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十六、《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工伤职工在停工...


·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 申请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并维权。不过,在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仲裁中谁有举证责任 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


·在职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
      一、在职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实务中,对在职时竞业限制的处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员工不得到竞争单位兼职,甚至不得到任何单位兼职。此时,用人单位无需额外对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可以将此作为劳动纪律中的一条,如果劳动者违反,可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予...


·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风险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是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单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那么具体说来,此时单位可能承担怎样的风险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未签订时,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