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应该如何分配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农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应该如何分配

一、农村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应该如何分配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抚养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用于这类抚养子女的费用。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子女的生活和学习,不因这类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而解除。相关的未成年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通过诉讼解决这类纠纷。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是怎样的?《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


·打离婚官司要准备什么材料
      如果夫妻打离婚官司,意味着此时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想必在离婚的过程中是遇到了什么问题的,不然也不会想到向法院起诉。而实践中无论是哪种方式下的离婚,这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那打离婚官司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打离婚官司要准备什么材料 1、婚姻关系...


·重婚罪男方判刑女方也离开还是想离婚怎么办
      重婚罪男方判刑女方也离开还是想离婚怎么办由于男方判刑入狱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只能诉讼离婚。但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的,向法院起诉的同时要求法院调解,并说明已经达成协议,这样法院会尽快给你调解的。1、去法院起诉法院离婚程序第一步,起诉。起诉需要的材料有:起诉书及起诉书副本、身份证、...


·新婚姻法过错方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往往涉及财产的分割,一般情况下离婚的话财产都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由于一方的过失(外遇、家暴、重婚等)导致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财产的分配就要重新考量了。那么新婚姻法过错方财产分割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新婚姻法过错方财产分割标准是怎样的? ? 2...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时限是多久?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时限是多久?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这个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并未设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两年的诉讼时效起算,...


·老公离婚了可是还给前妻抚养费合理吗?
      抚养费一般是夫妻离婚后支付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并且父母这是父母的一项义务,是必须支付的。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共同财产做出了分割,如果双方没有小孩,那么双方就等于没有任何关系了,法律对于抚养费有明确的规定,下文对老公离婚了可是还给前妻抚养费合理吗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一、离婚后还...


·一、婚内在外有了孩子算不算重婚罪吗?
      一、婚内在外有了孩子算不算重婚罪吗? 婚姻中的一方在外面有私生子,不一定构成重婚罪。只有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才会构成重婚罪。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


·有三个小孩离婚怎么判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有三个小孩离婚怎么判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


·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
      一、起诉离婚都需要什么手续   起诉离婚都需要以下手续:   1.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   4.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


·怎么才算近亲结婚,为什么要禁止近亲结婚
      近亲结婚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近亲情况,那么婚姻登记部门也是不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怎么才算近亲结婚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怎么才算近亲结婚从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计起,算第一代,依此类推。如表兄妹结婚,双方的外祖母属第一代,双...


·一、婚前财产公证后离婚怎么分?
      一、婚前财产公证后离婚怎么分?有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婚后财产,离婚双方应当分割。并不是所有财产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