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是怎样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本人同意,担任本案被告人刘×的一审辩护人。本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了本案的被告人刘×,认真查阅和分析了本案允许查阅的全部案卷材料,到有关机关进行了调查,刚才又进行法庭调查。之后辩护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地了解。现就公诉人在起诉书中对本案被告人刘×所提出的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刘×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罪名认定不当。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所涉嫌的罪名适用法律错误。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的行为只是为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其行为只是触犯《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边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规定“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边境使用的……。”被告人刘×的行为正是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出国旅游名义为那些偷渡者或企图偷渡者在旅游公司办理出国旅游签证,使偷渡者能够实现偷渡目的。从被告人刘×在本案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和非法营利的目的)来看均符合《刑法》第319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自我国开放国外旅游以来,偷渡者以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大量存在,且逐年上升,几乎每个具有涉外旅游项目的公司,均多次碰到此类案件。偷渡者也乐于选择此种方式进行偷渡。原因就是简单易行,风险小。任何人只要愿意,都能实现。作为旅游公司对申请出国旅游的公民,只对其基本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就可批准并办理出国旅游签证,组团出国旅游。再加上旅游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旅游公司规定的保证金制度,为争取更多客源和利润有些旅游公司甚至对此心照不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方法,即使不懂向旅游公司打个电话便知。这种偷渡方式根本不需由他人刻意组织,只要签证办好,偷渡的目的基本就能实现。这同其他那些需要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还要偷偷摸摸、历经艰险、劳民伤财等类似的偷渡形式是完全不同,是有本质区别的。65名偷渡者之所以有23名没有偷渡成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偷渡者的无组织,无纪律。被告人刘×也正是利用旅游公司的行业特点,实现偷渡的目的。作为被告人刘×本人来讲,为偷渡者骗取出境签证,就已经达到非法获利的全部目的,而无需也没有必要去组织偷渡者偷越国境。作为本案偷渡者在选择偷渡方式时,也是自愿选择以出国旅游的方式实施偷渡。而搭载在合法的旅游公司上,假借出国旅游的名义进行偷渡,是根本无需他人组织的。一般来讲偷渡者之所以需要由别人或一个组织把他们组织起来实施偷渡,主要是因为入境国和出境国的严格限制,需要出入境者具备各种的条件:入境国有人接应、安置,减少偷渡者因盲目被遣送回国,以至使偷渡者凭自己的个人能力难以达到偷渡目的。这就需要有一个严密的组织进行精心策划,从制造假护照、假签证,组织培训,组织运送,到入境前后的接应和安置等环节才有可能实现偷渡的目的。而在本案中,偷渡者以旅游的名义出国,进而达到偷渡的目的,是不需要任何人帮助或组织的,偷渡者完全可以凭自身的能力独立完成。如果说有人组织他们到韩国旅游、打工,实际上是所谓组织者对偷渡者的欺骗。事实上并没有人安排偷渡者打工。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承担组织偷越国边境的角色,也没有组织偷越国境的主观故意。刘×只能办签证后,放任偷渡者实施偷渡。这些所谓的偷渡组织者在本案中所能做的就是骗取出入境签证,即便向偷渡者承诺能以出国旅游的名义实施偷渡也不过是向偷渡者索要钱财的谎言。被告人刘×之所以采用团签的方式,并且能够达到目的,偷渡者之所以愿意接受这种方式偷渡,而不是采取个别行动,是基于双方各自利益的考虑。刘×采用团签的方式,可以多赚钱。因为她只要交一部分押金和一份单位担保函,就能符合团签的条件,这样剩下的押金就变成了利润。而偷渡者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和不发达地区,家庭境况又不好。旅游公司对这样的人出境旅游一般要收取较高的押金,比如人民币5、6万,甚至更高,目的是为增大偷渡者的风险利益。所以偷渡者必然愿意选择花钱少,能承担的起的方式办理签证,实现偷渡目的。这样刘×通过做团签达到赚钱的目的,偷渡者花相对少的钱,获得用以偷渡的签证。偷渡者知不知道团签并不重要,但偷渡者在自己所能获得有关信息的范围内知道采取这样方式(加入这个团)办签证更便宜。至于被告人刘×使用假公司、假印章、假人名等,只不过是骗取签证的手段。根据上述事实和本案的特点,在本案中被告人刘×行为仅触犯了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境证件罪,请法庭定罪时予以考虑。2、被告人刘×有立功表现和其它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证案发后,被告人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重要犯罪嫌疑人关××和王××,应当认定有立功表现。同时、被告人刘×到案后主动揭发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可以得到证实。根据《刑法》第68条第一款和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被告人刘×的上述表现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和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另外被告人刘×到案后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上述事实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所述,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词中要说明该罪名的认定不当的地方,也要对在偷渡过程中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等行为作出说明,或者其他有立功表现等,并且认罪态度好等情况,都是可以在审理中进行辩护。



·强奸罪没有证据了怎么办
      一、强奸罪没有证据了怎么办强奸罪没有证据的话,那么就不能成立强奸罪罪名,不管是告别人强奸还是被告强奸的,都必须要有证据。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必须要有证据来查明事实,没有证据的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当然刑事案件的证据是需要侦查部门根据案件线索经过科学、细致的调查收集来的,因...


·刑事案件中移诉和起诉什么区别
      刑事案件中移诉和起诉什么区别?移诉和起诉的区别是概念不一样移送起诉是指公安机关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査决定起诉的行为。案件经过侦査预审,对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且没有发现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


·刑事案件立案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立案时间规定是怎样的一、刑事案件立案时间规定刑事案件立案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可以立案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如果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


·醉驾是我国的一项刑事犯罪行为,在判定是否为醉驾和醉驾的醉驾量
      醉驾是我国的一项刑事犯罪行为,在判定是否为醉驾和醉驾的醉驾量刑时需要有一个标准,依据此标准判定的醉驾行为和对醉驾的量刑能保证这些决定的公平性。由此可见醉驾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我们来看看醉驾的标准是什么意思? 一、醉驾的标准是什么意思?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同意规定是怎样的?
      为了保证刑事司法审判的公正,减少乃至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对刑事诉讼法回避的同意制度等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由于法律规范具有专业性,故而不少公民不了解回避的条件是什么,所以我们为打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是什么意思 在刑...


·聚众斗殴罪从犯的认定是什么?
      在当今社会,聚众斗殴的事情在法律上是非常严重不可懈怠的,在斗殴后也必将接收到法律的制裁,在法律上聚众斗殴罪从犯的认定是否要分为主犯和从犯?从犯的认定与主犯的区别是什么?今天就由我们根据法律知识来告诉您。 一、从法律规定上看,应当区分聚众斗殴罪的主从犯 评价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高利转贷罪及其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行为人要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而利用信贷资金紧张之机,采用各种手段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这种行为就是高利转贷。那么,什么是高利转贷罪,其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高利转贷罪 (一)高利转贷罪的概念 高利转贷罪,是指...


·中国刑法正当防卫应该如何理解
      在电视中常会看到有罪犯用正当防卫来作为否认自己罪行的理由,有时候电视中法官会判理由不成立,而有时候却会支持罪犯的理由。那么在中国对于正当防卫是怎么定义的呢?其实在中国对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界限,常常会受到学者的讨论,不同的人对于正当防卫有着不同的理解。那么中国刑法正当防卫到...


·犯了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怎么判刑
      犯了非法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怎么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管辖的机关是什么?
      信用卡几乎在社会上有固定工作的公民都可以有资格办理并且使用的,虽然信用卡方便却总是引发严重的诈骗犯罪现象,如果当事人想要报警维护权利,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管辖的机关是什么呢?其实当事人只要在被诈骗的当地直接到公安局报案就可以得到立案调查了,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信用卡诈...


·认罪态度好和自首可以轻判吗?
       我们在生活中在电视上,经常会听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一些标语或者是在实际的审判或者抓捕过程中会进行鼓励坦白减轻处罚的行为。认罪态度好和自首可以轻判吗?这个是可以的,尤其是在一些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案件上,有很大的区别。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认罪态度好和自首可以轻判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