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因此,刑法将挪用公款罪规定本法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专章中,而不是“侵犯财产罪”专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参股的单位财产,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对象不同,客体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与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在客观上的三种不同情形的排列顺序不同,也说明立法者对这两种犯罪打击的重点的不同。在处罚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资金罪严厉得多。二、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第272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依照刑法第384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现实生活当中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是存在着非常显著的区别的,但是不同的人员来说,他们并不知晓。比如说从最显著的主体上来说。挪用资金借的主体只能够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内部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是并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办了他项权证多久放款有哪些手续
       近几年高昂的房价让许多人买房都进入贷款行列,那么,办了他项权证多久放款有哪些手续,对于时间的限制,因为不同的银行会有不同的时间,所以并没有一致性,但是对于手续的办理肯定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办理,因为手续是有关部门强制规定的。 他项权证的办理一般都是在产权证已经出证的同...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是否还可以主张?
      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是否还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如协议中债务人没有做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明确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对超过诉讼时效的重新确认,而是双方就该自然债务达成的新还款协议。基于该还款协议,原债务人和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依据...


·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式是什么?
       一、原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方式是什么?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


·借钱不还起诉强制执行需要多久
      借钱不还起诉强制执行需要多久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


·债务人死亡后配偶有还债义务吗
      在恶俗电视剧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节:一家之主因意外过世,但却留了一堆债务,然后一群地皮流氓去向其妻子要债。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配偶有还债义务吗?此外,在实践中,债的消灭原因究竟是什么呢?下文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债务人死亡后配偶有还债义...


·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偿还?
      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然后才能分割剩余的财产。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各自归其所有的,则由双方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夫妻内部按什么比例承担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


·不打官司如何追讨债务
      不打官司如何追讨债务 一、不打官司如何追讨债务 1、电话催付 电话催付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什么样的人在使用它。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专业知识(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技巧(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


·发行公司债券要什么条件 发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发行公司债券要什么条件 发行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发行公司债券要什么条件 公司债券是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一种债务契约,公司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按事先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 1、发行公司债的一般条件: (1)发行主体; (...


·借条中要明确有什么信息?
      借条中要明确有什么信息? 一、借条中要明确有什么信息? 借条中要明确的信息包括: 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3、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 4、应写...


·违约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违约之债是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如果债务虽然是由一方个人名义产生的,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可以起诉夫妻双方。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是什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是什么?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债券...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