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深圳超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一、深圳超生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不符合规定超生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二、深圳超生罚款标准新规定

1、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以后,超生二胎不罚款。

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以后,凡政策放开前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已经收到但未缴纳的,一律可以停止不再缴纳。

【政策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以上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对不符合生育二孩的父母,才能征收社会抚养费。因此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任何部门不得再对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全面二孩法律出台后,其实就是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因此,只要全国人大关于全面二孩的决定或者决议出台后,从法律的层面其实就已经取消了对生育二孩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项目。无论是没有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还是已经下达,但未征收到的,一律不得再征收。

2、计生部门不得以凭未办理生育证为由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只是对不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情形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未规定其他情形的生育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只有"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取得准生证而生育的父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3、如果要处罚你之前的生育二孩行为,怎么办?

1、钱已经被征收走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根据上述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退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2、钱还未收走的,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起诉当地计生办或卫计局依据旧法律、旧条例处罚二孩生育行为是违法行政,要求法院判令处罚书无效。在最高法的网站上已有范例判决书,单独抢生二孩父母已胜诉!

3、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可以向法院说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4、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和人大届时提起行政诉讼或上诉,必胜。放心,法院再怎么样,也不可能置如此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不顾。如真有,可上诉、申诉。

三、年深圳超生罚款标准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 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是在不符合国家生育指标内的超生子女,按照国家各地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在二胎时代来临之时际,第二胎不再需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当今虽为二胎时代,但是并不代表不再需要执行计划生育的国策,两者并不矛盾。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高额的,希望每个家庭都能知法守法。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我国《婚姻法》中 并没有详细区分是国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我国《婚姻法》中 并没有详细区分是国内婚姻还是涉外婚姻,如果是在我国起诉的话,那么通常适用的就是中国法,也就是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理。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婚姻法中对财产分割有何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第39条 ...


·应该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选择不同方式来办理离婚手续的,此时当事人应该了解清楚相关的内容,否则自己花费了时间、金钱,最终也可能不能达到自己离婚的目的。那要是协议离婚的话,此时应该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呢?下文中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1、当事人申请 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 ...


·一、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比例是多少?
      一、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比例是多少?离婚过错方财产分割比例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过错方转移财产申请财产保全...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离婚时如何分割?
      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离婚时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


·云南社会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为了抑制人口的急速增长,我国一直实行的都是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当今时代,抚养一个孩子的成本费用是非常高的,并且对于超生的孩子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尽管如此,在一些偏远地区或者是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还是会超生,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云南社会抚养费标准2017是什么? 一、社会抚...


·一、离婚起诉可以撤诉吗?
      一、离婚起诉可以撤诉吗起诉离婚后能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是基于维持家庭的...


·离婚司法解释抚养费怎么计算
      离婚率普遍增高的今天,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也日益突出。社会中不少离婚后夫妻因为抚养费的问题一直纠缠不清,关系紧张。到底要怎么解决抚养费的各种问题,我们首先了解一下离婚司法解释抚养费的有关内容,根据最基本的法律来帮助问题的解决。 一、抚养费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精神抚养费主要包括哪些费用精神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
      精神抚养费主要包括哪些费用精神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


·协议离婚的能否反悔 协议离婚可以反悔吗
      离婚的,无非是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中的一种。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离婚,当事人在离完婚后常常感到后悔,那要是夫妻协议离婚的能否反悔吗?要是你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协议离婚的能否反悔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


·一、男人离婚前的财产准备有哪些?
      一、男人离婚前的财产准备有哪些? 当双方的共同生活无法维系,离婚就成为唯一选择。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准备工作是相当重要的。离婚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两项:其一,相关证据的收集,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没有打官司的经历,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