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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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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饥不择食的心理,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 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延误工期,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涌入到建筑市场中来,加上农村施工队伍的迅速发展,使本来就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恶性竞争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业主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业主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自是有苦说不出,就是东挪西借垫资承包也要做下去,因为没有工程就没有盈利,企业也就无法生存下去。所以施工企业就会冒着极大的风险寻求企业的生存之路,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建筑企业法制观念薄弱,合同签订与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虽然知道拖欠款可以靠法律来解决,但在实际遇到问题时并不愿意诉诸于法律,一是怕引起纠纷影响与业主的关系及在其他业主心中的企业形象,二是打官司需要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耗费时间比较长,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执行。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及其适应性不强也给一些业主制造了钻空子的机会,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同时企业中负责签约的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合同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仅仅以争得工程为目的,为以后合同的实施埋下了隐患,也给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并没有指派专人负责,以至于没有及时的发现业主的违约行为,也没有详细的记录,也就失去了索取工程款时有力的书面证据。


·工程款纠纷处理方法
      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 《合同法》规定...


·开发商的原因工程停工,可以先追讨工程垫资吗?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


·工程欠款的风险防范
      

1、文件以传真方式传达的风险。

    风险:传真以其方便、迅捷的特点,在企业经济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但也存在很大风险。法律上,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极低,与复印件相同,万一起纠纷,很容易被对方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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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工程报告、计量、变更及决算资料方面,不包括对外借款用途。但从建筑行业现实情况来看,部分建设施工单位不规范,使用项目部公章确认原材料供货、工人劳动报酬数额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不鲜见,故对在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应结合出具人的职务及其日常管理行为、...


·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中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认定:1.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挂靠人。2.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3.非法转包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司法判例中,实际施工人的的外延更为丰富,一般法院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是实际施工人,实际...


·施工合同的工程欠款
      为解决当事人在合同效力、解除条件、价款结算、质量缺陷等方面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该条确立了固定价不予鉴...


·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欠款纠纷应对策略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表明承包商缔结建设工程合同旨在获取工程款,实现营利目的,故承包商应该牢记营利之目的,改变昔日以工期和质量为管理中心的经营理念。当然,完成并交付合格工程是实现营利之前提。 工程招投标普...


·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


·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
      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抵偿实现其就案涉项目房屋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债权优先于所涉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案涉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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