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管是买卖交易还是承包关系,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为了促使交易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不管是买卖交易还是承包关系,为了维护双方的利益,为了促使交易顺利完成,都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来作为保障。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也是不例外的。那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怎么理解?合同种类有哪些?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怎么理解?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首先哪些情况会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我做一下背景介绍。《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标准化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像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颁布的部办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文件),到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系的,使用类似、强制性表述的条款,比如说使用“不得”“禁止”“不应当”等等,这样的条款大概有60多条,这些条款我们没有列进去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我们考虑到这些规定在法律阶段上比较低,有的部办规章、地方性法规按照《合同法》52条规定来讲,只有违反了法律跟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引用法律条文时,只有法律跟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才属应当适用的,部办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没有强制适用的法律效力。结合法律跟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这些比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够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方面的考虑。另一方面考虑到很多的规范性文件只是调整建设施工合同某一部分内容,比如说,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划的,拿到开工许可证有7个条件,其中两个条件要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这两个证是核心,拿到规划许可证时,需要规划部门进行审核。因为是调整一部分内容,对整个建设施工合同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最多也只是某些条款的无效。《合同法》确立了一个原则,如果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就应该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保证社会经济关系顺向流转,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无效,这也是法院执法过程中司法裁判的一个原则。即使这样,还有很多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我们也没有列进来,没有列进来,并不是说这些条款对法院的裁判没有影响,仍然是有影响的,法院审理涉及到这些条款的案件时,也会导致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我们列了三种,这三种情况是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比较常见的,有些内容是需要提示法官注意的,是这个指导思想,并不是没有列进来的所有条款并不适用。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种类有哪些?
在中国,包括:①总合同与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或总协议书),然后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合同。②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一个建设项目需由几个施工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施工(承包)时,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与一个主要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总承包人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按经济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程,也可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释我们在上述的介绍中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介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是比较多的,什么样的规定适用于什么情况,我们也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严格的界定和判断。当然,合同的种类是比较多的,具体的分类情况上述也已经有了明确的介绍。



·个体户五险一金怎么交
      一、个体户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 ? 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 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 2、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 3、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 4、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


·上诉答辩状向哪个法院提交
      上诉答辩状向哪个法院提交 一、上诉答辩状向哪个法院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


·法律上哪些项目属于交强险赔偿
       法律上哪些项目属于交强险赔偿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死亡伤残费赔偿范围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


·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


·高空坠落物车辆,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我们都知道生活中,意外无处不在,随时都可能出现被什么东西砸到,那如果车辆被不明物体砸到,或者被什么东西绊倒了,那应该怎么办呢,该怎么认定是呢,那就来了解一下高空坠落物车辆怎么赔偿?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高空坠落物车辆怎么赔偿? 1看自己有没有投保车损险发生高空坠物砸...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去哪里
      处理交通事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此时如果有人员受伤的话,在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就要做伤残鉴定。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去哪里做呢?我们带来相关规定,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去哪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时候都是由当事人自己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时候都是由当事人自己亲自前往进行处理的,毕竟就事故的发生经过等情况,还是当事人了解的清楚一下。但有些时候可能当事人不方面亲自处理或者无法亲自处理,此时交通事故可以委托他人处理吗?要是你不清楚,可以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交通事故可以委托他人...


·交通事故告企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交通事故告企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交通事故处理提供的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携带好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商业保险、人受伤的话带好伤情诊断书; 2、非机动车驾驶人:携带好身份证、人受伤的话带好伤情诊断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案件,是按照起诉的金额收取诉讼费用的。要求赔偿的金额越大,诉讼费用就越多。 2、举例: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应当交纳诉讼费1050元,要求赔偿10万元,应当交纳诉讼费2300元。 3、诉讼费用,是指...


·企业股权转让需交哪些税?
      企业股权转让需交哪些税?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在转让过程中,不管转让方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但是如果转让方是企业,涉及税费的种类就会比较多。那么,企业股权转让需交哪些税?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您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企业股权转让需交哪些税 (一...


·一、承租人补交租金出租人的解除权是否消灭?
      一、承租人补交租金出租人的解除权是否消灭?是的,因为承租人不缴纳租金就会导致出租人解除权的出现,如果消灭合同解除情形就会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关于出租人的解除权要分两种情况:1、普通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享有解除权,能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有4种: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