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5062590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常州律师姜律师
  • 常州律师朱律师
  • 常州律师叶律师
  • 常州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常州市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溧阳、金坛区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是什么意思?


常州律师网 www.cz64.net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是什么意思?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问题。


《国家赔偿法》在界定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这就使得国家赔偿范围有了“挂一漏万”的局限。如《国家赔偿法》第3、4条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就以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损害与赔偿被“漏”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而且,就第3条的人身权损害赔偿规定来看,也继续采用了列举式,列举规定了五类赔偿行为(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强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在这些列举中,不仅只列举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权的全部),而且,对损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形式也进行了列举。这些列举,同时也成为了对赔偿范围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属于人身权(如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自由(如人格权等),不属于损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行为形式(如不是对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就都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更多的权利和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二)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或事项少。


《国家赔偿法》第2条虽然总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却并没有将国家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全部行为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实际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或事项是很有限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侵犯人身自由的具体行为,伤害身体或造成死亡的行为,损害财产的具体行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如错拘、错捕、财产的查封等),刑事全错判且已执行的行为,暴力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采取的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行为。在这些行为以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或事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如: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政行为,合法职权行为的损失补偿事项,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事项,不作为的职权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行为,国家机关损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行为,等等。这么一些职权行为和事项都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以外,国家赔偿的范围又怎能不狭小呢?


(三)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宽泛、不合理。


用否定列举的方式来排除国家赔偿责任,是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国家赔偿法》中的否定列举事项,相当多的内容是很不合理的。通过这种不合理的否定列举,实际上又进一步限制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使之更加狭小。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羁押,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刑的,被羁押期间自伤、自残造成损害的等,都一律免除了国家赔偿责任。其实,这些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并不能抹杀国家机关在其中有违法、过错、侵权的事实,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用受害人的一定过错来掩盖国家机关过错和责任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又使得国家赔偿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了。


(四)单一归责原则导致的赔偿范围缩小。


归责原则,本来不是赔偿范围的问题,但是,却与赔偿范围有关。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不同的获赔条件,从而导致不同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只有一条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这一条归责原则,把过错情况下的国家赔偿责任,把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以及把结果不正确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等,统统排除在外,从而使得这些情况下的应当具有的国家赔偿责任无从产生,进一步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在民众疑似受到政府机关人员伤害和损害时,当事人对自身做出伤害行为或行政人员的无关行为都不属于政府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责任认定问题使用法规进行了很好的约束,防止了冤假错案。最后一项条款不详细规定,但涉及范围广泛,可避免多种错误赔偿情况。




·为支付彩礼生活困难,彩礼可以返还吗?
      为支付彩礼生活困难,彩礼可以返还吗? 结婚支付彩礼是自古以来流传的一种婚礼风俗,每个地方的彩礼习俗都有所不同,彩礼的数额也是不一样的,古代彩礼多是讲求心意相通,现代彩礼却有点变了味儿,追求越多越好,有一些地区为了彩礼甚至会背上巨额借款。结婚前多是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支付的彩礼是...


·夫妻间签订的净身出户的协议是否有效?
      不得不说现如今导致夫妻离婚的因素很多,最常见的就是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有婚外情行为,而有的夫妻为避免离婚损害到自身利益,往往会事先签订净身出户的协议,约定要是因为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的话,那此时出轨的一方不能分得任何财产。那现实中夫妻间签订的净身出户的协议是否有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


·一、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
      一、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 人身损害赔偿胎儿是否有抚养费这个问题目前还存在着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侵权行为发生时腹中胎儿不具有公民资格,无权利能力,不属于实际被抚养人,不能获得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虽未出生,但已...


·警察致人受伤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一、警察致人受伤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扔了孩子不给抚养费法律后果是什么?
      扔了孩子不给抚养费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


·应该要如何订立离婚协议
      要是离婚夫妻选择了协议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此时就需要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才行,否则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由于材料不齐全也是无法离婚的。那说到订立离婚协议,您知道这是怎么做的吗?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应该要如何订立离婚协议 1、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采用威逼、胁迫...


·夫妻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时分配原则是什么?
      在夫妻生活中,常常会出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情况,在这时,财产分割成了一个必要环节。可是,在二婚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上,许多人就不太清楚了。那么,夫妻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时分配原则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再婚夫妻房产如何分 ...


·一、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要多久生效?
      一、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要多久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起诉离婚,如果是一审的离婚判决书,那么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若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均不上诉的,则上诉期满后(15天)判决书生效;如果是二审的离婚判决书,那么签收离婚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因为这是终审判决。 根据《婚姻法...


·离婚财产怎样分割,分割应注意什么?
      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往往都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的分割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很多人都问过我们,离婚财产分割时,到底应该怎样分割了?下面,我们将为你详细介绍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一、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1、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财产的作用、价值和特...


·夫妻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夫妻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一、夫妻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书不是必需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只是为了消除双方顾虑,明确双方扶养家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一经签订,双方意思真实、一致、自愿,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夫妻财产公证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请...


·到我们国家的一些相关政策规定上
      到我们国家的一些相关政策规定上,可能会要求的比较严格,就比如退休的工龄,那么这时候,有些人可能就想要问了退休连续工龄怎样计算?根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对于退休的连续工龄,应该按照连续缴纳的社保的时限来计算,具体我们往下看。退休连续工龄怎么计算退休的连续工龄应该按照缴纳社保的时效来进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常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115062590 1892134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