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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逃汇罪的形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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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逃汇罪的形态有哪些?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目收入的外汇;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务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规费、罚没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违反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就展这种行为的逃汇。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的行为。


二、什么是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逃汇罪的犯罪构成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以及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等。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逃汇行为主要有:


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指定银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汇出外汇或者携带出境的,如以投资的名义将外汇转移至国外的。


4、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5、其他逃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行为性质、客体要件、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


由此可见,逃汇罪其实也是一种经济犯罪,这种行为不单纯是违反了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则,有些人表面上是逃汇,实际上也是为了避免交税纳税的基本义务,甚至有其他更加不可告人的目的。有部分国家工作人员把自己的不正当收入大量的都转移到境外,致使国家追回的时候困难也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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